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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71128-172045-387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2-08-20
 文  号  眉府函〔2012〕144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2-08-15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补助的通知


 眉府函〔2012〕144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关爱和优先优待,从2013年起,对上一年度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我市农村户籍人口。

  二、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为当年度确定的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资金。

  三、补助程序

  (一)资格确认。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口发〔2008〕20号)要求进行资格确认。各区县人口计生局每年10月底以前将补助对象名单报市人口计生委并抄报各区县财政局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二)核实反馈。市人口计生委对区县人口计生局上报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三)资金拨付。市、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补助对象个案信息足额预算,并于每年12月底前及时拨付到位。

  (四)办理证件。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按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补助对象名单,于次年3月20日前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五)通知领证。乡级计生办通知本人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向群众做好参合资金补助的有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六)资格取消。经年审,退出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不再享受由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资金,是否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本人决定。

  四、资金来源

  扩权县的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其他区县的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各承担50%。

  五、加强协调配合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在市、区县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口计生、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工作落实。

  财政部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预算决算。按时将参合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办理。向财政、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交换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合的有关报表数据。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人口计生部门。参合对象的确认、数据汇总和目标人群的测算。向财政部门、卫生部门交换报送有关报表数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培训、检查、考核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发放。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和查处等工作。

  六、严格监督管理

  要严格审核补助对象条件,严格补助程序,确保补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广大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各级监察、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严肃处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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