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171128-171838-386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12-11-01 |
文 号 | 眉府发〔2012〕32号 | 公文种类 | 意见 | ||
成文日期 | 2012-10-30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眉府发〔2012〕32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10〕84号)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灾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绩效管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和消防装备建设。定期开展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评价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认真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防〔2011〕330号),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各区县政府每年要将本地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作专题报告。
(二)坚持部门依法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监管,确保消防安全工作与其它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评。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卫生、广电、旅游、人防等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有关执法部门参与,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合力。公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严防发生火灾事故。
(三)坚持单位全面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并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建设,提高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价等制度,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年初,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要组织考评验收,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部门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区县政府领导的责任。
二、夯实消防安全工作基础
(一)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管理。各地要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没有消防规划内容或内容不全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仁寿县、彭山县要将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天府新区相关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2012年底前,市、区县要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完成所辖乡镇(街道)消防规划的编制,并对所辖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完成消防规划编制或者在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规划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消防规划内容。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市执法、通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和《眉山市“十二五”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眉府发〔2011〕41号),按照各自职能具体负责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与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确保完好有效。有天然水源的区县城区要在2015年前完成消防取水码头建设。有公共供水管网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按规范设置消火栓,没有公共供水管网的要利用河流、水塘等天然水源设置不少于2处消防取水设施,其余村(社区)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设置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村(社区)主要道路宽度应不小于4米,道路、桥梁应能保证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违反消防规划进行工程建设。
(三)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区县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达5万人以上或者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0亿元的乡镇(街道),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全国及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丹棱县、青神县、金象化工产业园区、铝硅产业园区应尽快建立一级普通消防站。“十二五”期间,仁寿县视高镇、汪洋镇,彭山县青龙镇要建立一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东坡区永寿镇、思蒙镇、万胜镇,仁寿县黑龙滩镇、龙正镇,彭山县牧马镇,洪雅县高庙镇、柳江镇要建立二级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按照城市、乡镇消防队标准,招聘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并落实足额的工资、待遇保障和医疗、伤残抚恤等政策。各类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能力。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非现役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
(四)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我省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川办函〔2011〕20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和《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加强市、区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区县政府要加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勤、训练、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保障力度,加快推进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战勤保障基地、救援指挥平台、救援预案、救援专家库等建设,加强联动演练,提升协同作战能力。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针对本地灾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和特点组建灾害事故专业处置队伍,加强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方面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提高部队灭火救援实战能力。
三、加强火灾隐患综合治理
(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实行建设、设计、施工、图纸审查、监理等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严格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建筑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大力推广自保温体系,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产品的联合监管,严格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加强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和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辖区火灾易发、多发的区域、行业和时段,组织开展对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棚户区”、连片村寨、火灾高危单位、“三合一”或“多合一”场所、小生产经营场所、出租屋等火灾防控重点、薄弱区域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切实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坚决依法处理消防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第一、标本兼治的原则,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布局、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开展联合整治,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督办的原则,进一步建立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对公安机关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请示,当地政府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统一使用“96119”举报电话,制订并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广泛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
(三)创新消防安全管理举措。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2〕104号),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2012年底前,70%的乡镇(街道)以及村(社区)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3年底前,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全域覆盖。2013年,全面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管理,推动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逐步推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探索建立生命通道实时监控平台。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实行火灾风险分级预警动态管理。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年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推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行业、系统按照有关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实施、检查和考评,逐步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信息作为单位在市场准入、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重要信用评价指标。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一)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主题,认真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1〕20号),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六进”(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活动,深入推行“家庭消防安全”活动、“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013年,建立社区、学校、农村、景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2015年,城市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消防安全知识普及率达到70%以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版块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利用微博、互联网、手机、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传媒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发动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学校、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加强对“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消防宣传服务。2013年底前,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制订并完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和防火公约,确定专人负责。所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居住小区、旅游景区等都要设立消防安全宣传橱窗或消防安全宣传站点。
(二)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培训和专业培训,推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开展。学校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在职培训和学生课堂教育,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鼓励高等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重视并发挥继续教育的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教育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深入开展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为重点的农村“带头人”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实行“建(构)筑物消防员”和“灭火救援员”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0日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