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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71128-165753-294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7-07-07
 文  号  眉府发〔2017〕24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6-26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第四届政府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6日

眉山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引导金融支持眉山市工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由眉山市人民政府和合作银行共同设立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工业企业融资中发生的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眉山市行政区域,符合我市“4+4”产业发展方向,生产经营正常,有发展潜力、有高新技术、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资质佳,符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等要求,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眉山市人民政府签订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中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

  第二章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和使用

  第四条基金规模。风险补偿基金首期规模为6000万元,其中,政府以现金方式出资3000万元,合作银行以专项风险拨备形式提取3000万元专项核销指标。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工投公司)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基金使用条件。纳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且在合作银行发生增量贷款的工业企业,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本付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在本金和利息逾期两个月后,启动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程序。

  第六条基金补偿范围。企业贷款逾期形成的坏账损失,包括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及合作银行催收过程中产生的合理费用。

  第七条基金使用程序。合作银行向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领导小组确认该企业符合基金使用条件且与备案融资金额相符的,同意代偿申请。贷款损失由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承担50%,合作银行贷款呆坏账专项核销50%,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代偿基金追偿。风险补偿基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市工投公司、贷款企业所在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5:5比例补偿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专项核销指标。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

  第九条贷款对象选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联合向各县(区)、园区征集符合条件且需要信贷支持的工业企业,初步筛选后推荐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对名单内企业进行双人实地尽职调查后,将符合信贷政策的企业推荐至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发布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合作银行自营客户经推荐审核,也可纳入该名单。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实行年度动态管理。

  第十条控制融资规模。合作期限内,融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基金的10倍,单户企业原则上提供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融资额度,市级重点培育工业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的融资额度。

  第十一条规定贷款用途。风险补偿资金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企业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将剔除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

  第十二条暂停贷款业务。当合作银行办理的风险补偿基金代偿金额达到贷款余额的3%时,暂停发放贷款,经领导小组授权,由市工投公司及时补足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后恢复运营。

  第四章贷款发放及还款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风险补偿基金支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执行同期基准利率或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浮动,上浮不得超过执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

  第十五条增信措施。办理相关贷款业务时,以信用方式为主,由风险补偿基金作为增信措施,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及其配偶的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在企业有能力提供的情况下,提供其能力范围内的实物资产(土地、房产、设备等)或无形资产(应收账款、注册商标、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抵押。

  第十六条融资服务。合作银行针对列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的企业在资金规模上给予优先配置,量身定制融资服务方案,创新贷款融资方式,提供信用、抵押、保证等多元化服务,建立企业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在代发工资、现金管理等综合业务上给予优先服务。

  第五章基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工业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联系工业副秘书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任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眉山市中心支行、眉山银监分局、市工投公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县(区)政府、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合作银行等为成员单位的市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基金,认定风险补偿基金贷款补偿范围,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决策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明确责任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风险补偿基金融资名单确定、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审批、风险补偿基金贷款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风险补偿基金代偿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负责提出风险补偿基金融资企业名单;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工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眉山银监分局负责合作银行贷款监管工作;市工投公司负责开设风险补偿基金专户,做好风险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及代偿工作;各县(区)政府、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荐符合条件且有融资需求的工业企业;合作银行负责办理企业贷款业务,按季度报告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生风险时及时处置企业抵质押物,提出代偿申请。

  第十九条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合作银行工业企业贷款增速、贷款户数、申贷获得率等综合指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且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市政府可适当增加风险补偿基金额度;反之市政府有权调减风险补偿基金额度,或取消合作银行合作资格。

  第二十条建立惩戒机制。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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