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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1-17  
 索引号  20171128-165012-498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1-17  文  号  眉府办发〔2017〕86号  有效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眉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五大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生态建设、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补偿“三位一体”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推进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循环发展,有力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全市农、林、牧、水重点生态领域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湿地公园、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基本覆盖,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资金保障机制健全,补偿水平更加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县(区)之间横向补偿取得突破性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作用更加明显。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林地保护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试点。

  (二)建立健全草地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基本草地保护制度、禁牧休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强化草地征占用监管。充实草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草地管护员绩效奖励机制。

  (三)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补偿机制。启动退耕退田还湿工作,争取国家和省扩大对我市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现状调查,划定湿地保护红线,加强对全市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加快推进湿地公园建设,努力增加城市生态湿地面积。

  (四)建立健全水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全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制度和应急监测预案。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设施,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断面监测,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积极申报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配合建立以市场和社会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补偿机制。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养殖、粮经复合稻田养鱼等生态渔业模式。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五)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全面落实眉山市主城区和其他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完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对落实耕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权农户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相关制度。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大淘汰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强化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积极落实国家、省关于退耕还林补助及退出机制,将25度以上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落实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支持政策,积极探索推广秸秆还田、腐熟还田、酸性土壤改良、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模式。

  四、强化保障

  (一)健全资金管理机制。将国家、省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用于生态保护,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区)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赋予县(区)政府项目决策和资金管理自主权。加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管理,强化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按照中央、省安排部署,落实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等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探矿权、采矿权退出各类保护区补偿机制。

  (二)加强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要求,适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监管平台,强化生态状况监测,定期发布红线绩效考核结果。加强洪雅县瓦屋山自然保护区、周公河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仁寿县黑龙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长江经济带水生态保护和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强化市境内小流域源头保护。

  (三)推进县(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和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原则,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岷江、青衣江、沱江水质监测,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在岷江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交界断面的上下游各县(区)之间实行水环境横向生态补偿,实施《眉山市岷江干流彭山、东坡段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和生态补偿办法》,建立流域上下游各县(区)之间的横向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四)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集成共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按照国家、省级统一安排和要求,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统计工作。

  (五)强化政策引导和协同合作。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加强生产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密切关注省上建立环境产权制度工作动态,适时开展我市环境产权确权、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制度的前期研究。积极参与碳排放权配额和自愿减排项目交易。推动低碳节能产品认证和有机产品示范区创建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

  (六)推进精准脱贫。对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坚持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并重,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发展生态旅游、生态渔业、经济林(草)果等产业,切实拓宽贫困群众增收渠道,促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积极争取国家、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向我市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创新生态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将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市级层面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工作任务督查和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联系对接,及时了解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政策资金支持。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牵头单位要会同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举措、细化任务,将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三)加强舆论宣传。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宣讲,回应社会关切,争取认同支持,减少影响干扰,引导社会公众强化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营造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生态补偿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眉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主要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眉山市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主要任务分工方案

  

主要
           
             任务
具体措施 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
一、分领域任务 (一)建立健全林地保护补偿机制
1.贯彻落实国家、省级公益林生态补偿政策。 市林业局、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2.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试点,推进集体公益林集中管护。 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健全草地保护补偿机制
3.探索基本草地保护制度、禁牧休牧制度和草畜平衡制度,强化草地征占用监管。 市畜牧局 市财政局
4.充实草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草地管护员绩效奖励机制。 市畜牧局  
(三)建立健全湿地保护补偿机制
5.命名一批市级重点公园,择优申报国家、省重点公园和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市城管执法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建立健全水流保护补偿机制
6.开展眉山市境内国控水质断面和饮用水水源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 市水务局
7.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养殖、稻田养鱼等生态渔业模式。 市农业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8.积极申报水利风景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配合建立以市场和社会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补偿机制。 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
9.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工作,依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断面监测和备用水源建设。 市环境保护局 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
10.按照省定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并从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全部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市水务局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五)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11. 全面落实眉山主城区、彭山主城区和其他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完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探索建立对落实耕地保护义务的耕地承包权农户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相关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市林业局
12.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大淘汰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强化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3.探索重金属污染区耕地综合防控技术模式。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4.积极向上争取新一轮退耕还林指标,逐步将25度以上坡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 市林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5.落实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支持政策,积极探索推广秸秆还田、腐熟还田、酸性土壤改良、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耕地质量提升技术模式。 市农业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强化保障 (一)健全资金管理机制
16.将国家、省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用于生态保护,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区)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赋予县(区)政府项目决策和资金管理自主权。加强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管理。按照中央、省安排部署,落实省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
17.对各类保护区的探矿权、采矿权开展退出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 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
18.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要求,适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监管平台,强化生态状况监测,定期发布红线绩效考核结果。 市环境保护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19. 加强洪雅县瓦屋山自然保护区、周公河珍稀鱼类自然保护区、仁寿县黑龙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长江经济带水生态保护和绿色生态廊道建设,强化市境内小流域源头保护。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扶贫移民局
(三)推进县(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20.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和保护者与受益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原则,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21.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实施在岷江重要支流交界断面的上下游地方政府之间的水环境横向生态补偿,贯彻《四川省“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实施境内流域内上下游各扩权县之间的横向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22. 加强岷江、青衣江、沱江水质监测,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在岷江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交界断面的上下游各县(区)之间实行水环境横向生态补偿,实施《眉山市岷江干流彭山、东坡段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和生态补偿办法》,建立流域上下游各县(区)之间的横向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23.贯彻落实《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眉山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
24.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25.开展境内市控、县控流域断面监测,进行水质评价。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政策引导和协同合作
26.贯彻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市环境保护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
27.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依据“使用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生态产品和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
28.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建立用能权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和交易市场。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统计局
29.按照省统一部署,探索开展我市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开展水权交易研究。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30.按省上进度安排,逐步启动碳排放权配额和自愿减排项目交易。 市发展改革委 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1.加快推进国家绿色产品标准、认证和标识等体系实施。 市质监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
3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绿色产品研究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金融办
(六)推进精准脱贫
33.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前提,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脱贫发展道路,开展生态保护建设,推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人居环境治理,开展防灾减灾避灾。 市林业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扶贫移民局
34.探索生态脱贫有效途径,发展生态旅游、生态渔业、经济林(草)果等产业,切实拓宽贫困群众增收渠道。 市林业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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