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关简介 >> 部门职能 >> 正文

眉山市民政局机构职能信息
2024-09-13 11:19  市民政局 [字号: ] 打印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556号

联系电话:028-3816872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单位负责人:李祝才


机构职能:

眉山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是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市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全市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五)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八)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儿童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做好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五)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市委社会工作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市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工作。市民政局与市委社会工作部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2.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3.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眉山市行政区划图。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信访科)。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督查督办重点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民政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退休人员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并监督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三)社会组织管理科(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指导并监督县(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工作。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报备和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牵头推进本系统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四)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承办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有关办法。指导并监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管理工作,协调跨县(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承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建议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全市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拟订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并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监督管理地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眉山市行政区划图。承担需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的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工作。

(六)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市婚姻、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福利慈善科。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拟订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做好福利彩票销售工作。

(八)老龄工作科。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省情、市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宣传工作。

(九)养老服务与事业发展科。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并监督实施,健全为老志愿服务制度。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帮扶、关爱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儿童保障科。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并监督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养登记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全市儿童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登记工作。承担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市民政局党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