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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 |||||||||||||||||||||||||||||||||||||||||||||||||||||||||||||||||||||||||||||||||||||||||||||||||||||||||||||||||||||||||||||||||||||||||||||||||||||||||||||||
2018-09-2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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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眉山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政府的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五个过硬”标准,各项检察工作均衡发展,为建设富裕美好和谐眉山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部门概况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为政法机关,独立编制机构数 1个,独立核算机构数1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市检察院本年收入合计3595.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585万元,占99.7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万元,占0.28%。 单位:万元
2017年市检察院本年支出合计3312.7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512.42万元,占76.07%;项目支出800.29万元,占24.23%。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3595.5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7.49万元,下降0.2%。 单位: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02.71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7%。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59.54万元,下降1.77%。 单位: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02.7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903.58万元,占8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9.48万元,占7%;医疗卫生支出83.84万元,占2%;住房保障支出95.82万元,占3%。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17年决算数为1899.62万元,完成预算100%。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7年决算数为721.89万元,完成预算71.8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级装备项目在下年实施,故经费结转在下年使用。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机关服务(项):2017年决算数为68.4万元,完成预算100%。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2017年决算数为180.7万元,完成预算100%。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32.97万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决算数为0.12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7年决算数为1.32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155.74万元,完成预算10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62.3万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决算数为70.56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512.42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034.6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53万元,完成预算100%, 决算数与预算数一致。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5万元,占8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8万元,占1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与2016年持平,2016年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4辆,其中:轿车20辆、越野车2辆、载客汽车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5万元,主要用于执法部门外出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45万元,下降50%。主要原因是2017年车辆报废、压缩公车运行维护费用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8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82批次,800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8万元,具体内容包括:省院领导调研工作、全省司法责任制改革检查、院校合作座谈交流会、全省涉密网络专项检查等。2017年度无外事接待。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2万元,下降20%。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压缩接待费支出。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1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市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77.76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市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3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0万元。主要用于购买电子设备、办公家具、政法专用设备等。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市检察院共有车辆2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4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5个,涉及财政资金320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整体支出开展绩效自评,自评得分96分,存在的问题:一是执行中期评估不及时,二是绩效目标动态监控不全面,三是内部控制制度尚在建设中。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加强中期评估、全面实行绩效目标动态监控,二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3.部门自行组织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本部门对政法转移支付办案经费和装备经费项目开展了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为98分,存在的问题:完成成本比预算金额要大、使用效率还有待提高。下一步改进措施:控制成本、提高使用效率。 2017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机关服务(项):指行政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指除为行政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实行归口管理的各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7.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8.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9.“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8日 | |||||||||||||||||||||||||||||||||||||||||||||||||||||||||||||||||||||||||||||||||||||||||||||||||||||||||||||||||||||||||||||||||||||||||||||||||||||||||||||||
【(公开版)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样表本级).xl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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