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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 ||||||||||||||||||||||||
2018-09-29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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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司法局 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眉山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工作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省司法厅委托,协管境内监狱、强戒所工作;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组织承办眉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区(县)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本系统人事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7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市司法局在维稳、综治、大调解、主动作为创一流、法治政府建设、走基层等18项工作中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表扬。 1.着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法治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出台眉山市“七五”普法规划,在四川法制网《法治眉山》栏目开设“七五”普法专题,建立通讯员队伍,“七五”普法全面铺开。出台《眉山市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的实施意见》,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开展“法律七进•七彩眉山”活动,高标准打造了12个“法律七进”示范点,第一批已通过省上验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全市开展了“十项主题”宣传活动和“12.4”国家宪法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2.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工作扎实开展。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纠纷12610件,调解成功12530件,调解成功率99.37%。指导全系统完成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基本实现市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在全市建立“公调对接”新工作机制,成立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12个,成功调解治安纠纷230件。 3.着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特殊人群服务管理规范有序。开展“规范化建设提升年”活动,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开展心理辅导12期,150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辅导。通过政府购买方式,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比例达到1:10。新建仁寿和彭山社区矫正中心,区县按每人每年1400元标准全部落实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为0.18%,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为零,有力促进了平安眉山建设。 4.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法律服务作用明显。打造市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推进区县公职律师改革试点,全市新增公职律师19名。律师担任政府企业法律顾问882家,代理案件3879件,提供法律咨询17821人次。新成立市司法局直属正科级事业性质眉山公证处,区县公证机构体制全部改为事业性质。做好了国家司法考试组织、服务工作。人民监督员工作全面展开。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62件,完成法律援助事项17148人次。为群众提供各类基层法律服务22万余人次。 5.着力夯实基础保障,队伍素质显著提升。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学习教育,扎实开展“四对照四提升 做忠诚卫士”专题教育。强力推进目标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班子队伍正规化建设,做好干部选任、编制清理工作。在彭山区开展司法所规范化试点,融合地域特色,打造了青龙、观音两个规范化司法所;全年累计完成90个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完成率68.7%。 二、部门概况 眉山市司法局下属二级单位2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其他事业单位1个。主要包括:眉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四川省眉山市眉山公证处。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眉山市司法局本年收入合计1,414.9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393.41万元,占98.48%;其他收入21.50万元,占1.52%。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769.1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74.81万元,增长6.74%。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75.6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8.46%。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64.17万元,增长4.89%。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类)司法支出(款)1,213.16万元。其中行政运行(项)2017年决算数为935.94万元,完成预算100%;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7年决算数为198.38万元,完成预算100%;机关服务(项)2017年决算数为7.34万元,完成预算100%;普法宣传(项)2017年决算数为47.00万元,完成预算100%;法律援助(项)2017年决算数为9.50万元,完成预算100%;司法统一考试(项)2017年决算数为5.00万元,完成预算100%;社区矫正(项)2017年决算数为10.00万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89.83万元。其中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1.20万元,完成预算100%;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63.31万元,完成预算100%;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2017年决算数为25.32万元,完成预算100%;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支出(款)33.93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项)2017年决算数为32.22万元,完成预算100%;事业单位医疗(项)2017年决算数为1.71万元,完成预算100%。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7年决算数为38.77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98.4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951.4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8.03万元,完成预算94.8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和公务接待从俭。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8.77万元,占48.6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9.26万元,占51.36%。具体情况如下: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77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7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3辆,其中:轿车3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8.77万元。主要用于普法宣传、社区矫正等业务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13.68万元,下降60.94%。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车辆数减少,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相应减少。 3.公务接待费支出9.26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 80批次,1216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9.26万元,具体内容包括:三亚市司法局、广元市司法局来访接待费等。没有外事接待。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0.54万元,下降5.51%。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从俭,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强化经费监控。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眉山市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7.00万元,比2016年减少166.31万元,下降53.08%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眉山市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9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4.98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办公。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眉山市司法局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13个,涉及财政资金1375.69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上级单位拨付的彩票基金、法律援助基金等。 3.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顶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机关服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顶级项目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顶级科目中反映。未单独设置顶级科目的,在“其他”顶级科目中反映。 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指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的装备与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指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司法统一考试(项):指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命题费、试卷印刷费、阅卷费、考场租赁费等。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社区矫正(项):指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社区矫正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费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0.“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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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眉山市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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