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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眉山市纪委眉山市监察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 ||||||||||||||||
2017-09-30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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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决算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市纪委监察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1.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2.负责查处市级党、政、群各部门和司法机关,各区、县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负责查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3.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干部遵守纪律的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4.会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及各区、县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审核各区、县及市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室)领导人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5.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施检查监督;承担市委、市政府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勇于担当抓落实,压紧压实两个责任 出台《关于201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将6大项44小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市级相关部门,理清职责边界,划定“责任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与责任对象逐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带头讲廉洁党课,开展交心谈心、专题约谈。完善述责述廉制度,安排5名区县和市级部门“一把手”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现场接受市纪委委员提问和无记名测评。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加大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全市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9件9人,倒逼责任落实。 2.围绕中心抓保障,服务大局坚强有力 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八大攻坚”、脱贫攻坚、深化改革、“十三五”规划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坚决处理,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案件24件24人,确保政令畅通。抓好巡视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开展园区廉洁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土地管理等6个专项整治,开展监督检查138次,发现和整改问题68个。加强干部选任监督和换届风气监督,成立 6个调研督导组,对全市换届纪律进行专项督导,收集并整改问题20个。 3.聚焦纪律抓审查,保持惩治高压态势 今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59件,结案660件,纪律处分65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5人,查处县级干部23人。先后严肃查处了铝硅产业园区党工委原书记刘文德和机械产业园区党工委原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伍红等一批严重违纪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全面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905人;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513人,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108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5人,分别占“四种形态”的58.73%、33.29%、7.01%、0.97%。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出台《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主动作为争创一流的意见(试行)》,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创业者撑腰壮胆。 4.保持定力抓作风,持续用力正风肃纪 深入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检查,查处典型问题50个,党纪政纪处分76人,内部通报14人次,公开曝光20人次。扭住时间节点,开展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查处违规收受红包礼金42件42人。坚决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开展316个贫困村脱贫攻坚蹲点调研督导,整改问题117个。严肃查处教育领域违纪问题,党纪政纪处理24人。开展医保、新农合资金审核和监督检查,追回追缴违规违约费用73万余元,党纪政纪处理11人。依托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监督平台,定期开展查暗访,坚决整治为官不为等突出问题,发出整改函31份,问责处理38人,纠正问题71个。开设“监督在线” “聚焦廉政”“阳光问廉”等媒体栏目,监督支点作用凸显。 5.积极预防抓治理,源头治腐深化拓展 深化廉洁警示教育,权力监督和制度建设,筑牢反腐倡廉防线。灵活运用新媒体平台,通过“两微一网”发布反腐倡廉信息140余条,网络评论230余篇,新闻跟帖2000余条。深度挖掘廉洁文化资源,组织开展 “传家风、立家规、树新风”演讲和征文比赛活动,拍摄“三苏”家规家训家风专题片。《一门父子三词客,千古文章四大家》在中央纪委微信平台刊载,并在全省作交流发言。制定年度预防腐败工作要点,细化分解5大类28项具体工作任务。深入开展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发“工作方案”,在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等3大领域开展“积极预防、系统治理”,围绕廉政风险防控、执行“三重一大”、财务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10类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召开全市园区新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会,督促全市23个园区新区加强制度建设,堵塞制度漏洞。深化科技防腐,制发“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压实责任,推动落实。召开推进工作会,集中约谈市经信委、市农业局等9个行权平台运行不力的市级单位。开展行权平台建设专项检查,督促整改问题115个。全市共约谈行权部门55个,实施党纪政纪处分3人,正在立案审查2人。 6.立行立改抓深化,自身建设明显加强 始终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锤炼党性修养。坚持把《准则》《条例》列入学习重点,组织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研读原文、学思践悟。坚持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整肃内部作风。完善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违纪线索登记台账,加强线索管理和处置,重点排查纪检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今年全市共函询谈话纪检监察干部19人,约谈履职不力干部6人,组织调离16人。认真落实区县纪委书记副书记等“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建立纪委书记、副书记等提名考察程序,建立区县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人选库36人,完成区县纪委领导班子的换届考察,切实选好配强队伍。指导区县纪委参照“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对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等进行提名考察,全市共建立乡镇纪检干部库580余人。 二、部门概况 市纪委监察局下属财政全额事业单位3个,全部由市纪委机关统一核算。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眉山市纪委监察局本年支出合计3149.9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16.72万元,占38.63%;项目支出1933.21万元,占61.37%。(其中基建支出984.6万元)如下图所示。 2016年支出构成情况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眉山市纪委监察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149.93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249.49万元,增长39.67%(如下图所示)。 2016年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眉山市纪委监察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49.93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249.49万元,增长39.66%。(如下图所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眉山市纪委监察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149.9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046.19万元,占96.7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25万元,占0.71%;医疗卫生支出32.57万元,占1.03%;住房保障支出48.92万元,占1.55%(如下图所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989.49万元,完成预算100%。 2.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6年决算数为1255.71万元,完成预算100%。 3.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大案要案查处(项):2016年决算数为520万元,完成预算100%。 4.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2016年决算数为25万元,完成预算100%。 5.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事业运行(项):2016年决算数为123.48万元,完成预算100%。 6.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其他纪检监察事务支出(项):2016年决算数为132.50万元,完成预算100%。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6年决算数为22.25万元,完成预算100%。 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28.64万元,完成预算100%。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2016年决算数为3.93万元,完成预算100%。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2016年决算数为48.92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眉山市纪委监察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216.72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020.4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196.2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70.99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68.19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2.8万元,完成预算100%。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1.01万元,下降1.4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01万元,下降1.4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8万元,与2015年公务接待费用一致。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我单位规范公车管理,严格了公务用车调用流程,严控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费。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68.19万元,占96.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8万元,占3.94%。(如下图所示)。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我单位未发生因公出国(境)相关费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8.1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车辆13辆(其中纪检监察执勤执法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下属事业单位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8.19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2.8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7批次,211人,共计支出2.8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眉山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96.24万元,较2015年决算数基本持平。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眉山市纪委监察局共有车辆13辆(其中纪检监察执勤执法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一般公务用车1辆,下属事业单位1辆)。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3.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省纪委监察厅机关的基本支出。 4.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为行政机关提供后勤服务的服务中心事业单位的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指党风廉政建设中心和网络政务与电教中心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7.科学技术(类)技术研究与开发(款)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指从事技术开发研究的专项技术开发研究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机关服务中心开支的退休经费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行政机关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项):指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按规定用于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指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 1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由行政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支出。 1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指由事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支出。 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按医保政策规定,由行政单位按照缴费标准缴纳的医疗补助费支出。 17.资源勘探信息(类)安全生产监管(款)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支出(项):指用于全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支出。 18.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按房改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20.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23.“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4.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 ||||||||||||||||
【中共眉山市纪委监察局决算公开表.xl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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