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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法制办公室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
2017-09-28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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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法制办公室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一是负责指导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日常工作,拟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是负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行政应诉有关工作,对复查、复核信访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协调、监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指导、督查、考核行政调解工作。三是负责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政府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党政法律顾问团的协调、联络和管理工作;提出省人大、省政府征求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修改意见。四是负责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五是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六是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进行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监督管理。七是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调研、协调、论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等立法工作。八是负责依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九是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坚持落到实处,深化法治政府建设认识。一是通过政府常务会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开展专题学习,深入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充分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根据《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结合工作实际,草拟并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印发了《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2.坚持深化改革,优化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一是按照省政府要求,组织市本级对应清理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67项。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对公布的行政许可目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动态调整。调整后,市本级行政许可事项为220项。三是按照省政管办要求,根据修订的法律法规,对市交通局、市农业局等单位的权力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经动态调整,市本级行政机关行政权力共计5222项。 3.坚持程序规范,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量。一是建立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草拟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试行)》,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二是配合市人大开展《眉山市城乡规划条例》调研、起草、征求公众意见、听证论证等工作。三是启动2017年政府立法项目征集,收到13份立法项目建议,已根据实际需要拟定2017年立法计划送市政府审定。 4.坚持依法依规,助推科学民主决策。一是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对市本级作出的187个重大行政决策,384个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性决策事项,35件政府性合同,32件省人大省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二是草拟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三是牵头聘请10名法律专家、知名学者成立市委市政府党政法律顾问团,为市委市政府涉法事务和全市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全年,法律顾问共出具法律意见书14份,参与市领导接访91次,参加行政决策各类会议100余次。 5.坚持常态监督,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一是按照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严格落实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今年,市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14个、政府规章1件,按程序全部及时报送备案,没有1件被备案机关撤销,报备及时率和报备合格率均为100%。二是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制度。市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1件,均履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程序,通过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区县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23件,均及时进行备案审查。三是严格落实有效期制度,对2011—2015年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以市政府的名义印发,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98个,修订后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14个,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36个,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7个。 6.坚持多措并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40余人参加省委党校第4期全省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培训班。二是组织区县政府、市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1200余人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率达97.7%。三是开展执法证件年审,年审执法证件5064个,收回注销执法证件77个,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四是督促指导区县政府和市级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共清理出执法主体资格总数362个,执法人员总数9660个。五是开展2016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集中评查案卷80余份,梳理出了案件文书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处罚程序,法律文书运用和执行情况方面存在的14种问题,对公安、质监、交通等8个部门提出8份建议书,印发了《关于2016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六是协调解决农业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在农产品水果进行加工打蜡问题上适用执法主体问题。 7.坚持合法合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对复杂疑难案件,通过复议委员会委员集体会审,不断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降低复议风险。全年共办理市政府行政复议案件33件(其中:去年结转2件,新收案件依法受理24件,不予受理7件),已结案23件(其中:维持4件、驳回7件,调解后撤回申请7件,责令限期履行5件),3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已结案件中无确认违法和撤销的案件。二是为促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履行应诉职责,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起草并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眉山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规定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建立涉案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比例出庭应诉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要求等。全年市政府涉及应诉案件10件(其中复议后应诉3件),一审已结案7件,无一件败诉。三是指导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案件8827件,调解成功8785件,成功率为99.5%。四是认真审查市政府信访局办理的信访复查、复核案件38件,提出审查意见16条,参加信访案件沟通会、协调会18次。五是完成眉山仲裁委换届、仲裁员选聘和新一届仲裁委8项制度文件的修订完善工作。今年眉山仲裁委共收到仲裁案件59件,审查后受理39件(已结案31件,8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受理的案件中标的额达8000余万元,不予受理20件。 8.坚持点面结合,开展示范创建工作。年初,联合市依法治市办下发通知,明确创建范围、创建标准、创建内容,开展市级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开展市级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对申报单位示范创建开展情况进行了适时监督和指导,并于12月上旬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48个市级示范创建单位进行了验收,评选出市统计局、青神县国税局等39个创建合格单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命名“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创建合格单位”。 9.坚持规范主体,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一是夯实监管保障基础。新制定《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相关规定》等制度规范,清理市本级及区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范性文件53件,保留45件,修订5件,废止3件,夯实制度保障。通过参与PPP项目谈判,参与审核PPP项目合同等方式,拓宽监管渠道。二是构建阳光交易环境。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存在投诉举报或有明显违法违规嫌疑的项目,坚持依法调查处理。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尽可能为企业创造便利、简明的交易流程,坚持优质服务。积极协调各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坚持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简政放权各项政策,坚持为企减负。三是厉行全程监管模式。通过前期工作坚持会商、交易现场监管到位、参与协调投诉举报、共同研究重大问题等措施,全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确保监管不缺位。 二、部门概况 市法制办设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1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市法制办本年收入合计335.9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12.69万元,占93.07%;事业单位经费补助20万元,占5.95%;结转上年3.27万元,占0.08%。
2016年市法制办本年支出合计335.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27.07万元,占67.59%;项目支出108.89万元,占32.41%。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市法制办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335.96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36.76万元,增长68.6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市法制办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2.6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03%。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166.62万元,增长100.03%。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市法制办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35.9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16.28万元,占94.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万元,占1.43%;医疗卫生支出6.38万元,占1.90%;住房保障支出8.50万元,占2.53%。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0301行政运行:2016年决算数为207.39万元,完成预算10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0307法治建设:2016年决算数为108.89万元,完成预算100%。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2016年决算数为4.8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市法制办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27.08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95.7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9.52万元、津贴补贴42.15万元、奖金88.26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8.35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7.48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6.38万元、退休费4.8万元、住房公积金8.5万元。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市法制办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5.15万元,完成预算49.0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8万元,完成预算4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0.35万元,完成预算70%。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16年6月底进行了公车改革,我办将原有2辆公务用车按照车改要求进行了拍卖,2016年7月—12月未保有公务用车。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7.35万元,下降58.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5.2万元,下降5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2.15万元,下降86%。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6月底进行了公车改革,我办将原有2辆公务用车按照车改要求进行了拍卖,2016年7月—12月未保有公务用车。二是公务接待较2015年较少幅度大,体现在接待次数少,接待人数少,人均消费少等。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8万元,占93.2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35万元,占6.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8万元,其中: 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2辆(因6月公车改革,我办公务用车封存并拍卖)。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8万元。主要用于2016年1—6月(公车改革前)法治政府建设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0.35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批次,9人,共计支出0.35万元,具体内容包括:山东省枣庄市法制办一行来眉调研座谈法治政府建设。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市法制办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市法制办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64万元,比2015年减少4.57万元,下降28.19%。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市法制办为进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市法制办公有车辆2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5个,涉及财政资金335.96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二级预算单位事业收入情况)等。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收入类型)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2010301:指行政运行。 8.一般公共服务2010307:指法制建设。 9.社会保障和就业2080501指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2100501指行政单位医疗 11.住房保障支出2210201指住房公积金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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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法制办公室2016年决算表.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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