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1、基本职能: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主要承担就业促进、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14项职能。
2、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一)千方百计搭平台、增技能,拓展就业新岗位。实施“引凤还巢”计划,举办“新春回归看交建”活动,邀请市外企业家和农民工代表感受眉山交通区位变化,鼓励回乡创业。举办各类招聘会200余场,提供岗位6.3万个。抓重点群体就业,全市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2741人,发放补贴1814万元。
(二)持之以恒重公平、引人才,凝聚跨越新动能。争创成为全省唯一可直接办理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市级外专机构,争取引智项目5项,引进外国专家10人。公务员平时考核平稳推进,探索出“三注重三提升”的眉山经验,在全省作经验交流。建成公务员日常管理、面试考官管理、考官抽取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公招面试管理信息化。完成全市公务员考录、事业人员招聘、资格等级考试,6.8万考生参考,连续6年“零差错、零事故、零投诉”,人事考试中心被评为全国人社系统优质服务窗口单位。
(三)主动担当强保障、助脱贫,顺应群众新期盼。完成全市“五险统征”机构、人员、经办整合,对全市参保企业实行“五险”统一征收。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工作,完成全市近10万人的数据清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基本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为1.2万人报销大病费用5801万元。全面执行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制度,新开工项目参保率达100%。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将行业风险类别由三类划分为八类,调整了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全市制发社会保障卡310万张。“12333”人社服务热线正式运行,接受咨询达8.4万次。
(四)依法行政化纠纷、筑和谐,创造稳定新局面。成功创建“眉山市学法用法示范单位”和“眉山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深入开展劳动法律及职业道德宣传,受理信访事项1537件,办结率达100%。及时处理企业欠薪、欠保问题,受理案件903件,为1.2万人追讨工资1.09亿元。深化“诉非衔接”,全市受理仲裁案件2416件,涉案金额6779万元,调解成功率90.6%,到期结案率100%,到期结案率全省排名第一。完成劳动能力鉴定702人(次),工伤认定1493 人(次),退休审批647人,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46件。
(五)两学一做学先进、思看齐,塑造集体新灵魂。
二、部门概况
机构情况:市人社局下属二级预算单位4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5个,其他事业单位5个。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市人社局本年收入合计5,890.7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5,890.75万元,占100%。(饼状图)

2016年市人社局本年支出合计6,642.7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893.84万元,占59%;项目支出2,748.92万元,占41%。(饼状图)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市人社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7,146.49万元。与2015年5432.45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714.04万元,增长32%。(柱状图)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市人社局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642.76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5年4176.71万元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2466.05万元,增长59%。(柱状图)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市人社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642.7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14.80万元,占1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083.06万元,占76%;医疗卫生支出298.42万元,占5%;住房保障支出115.16万元,占2%。(饼状图)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1,114.80万元,完成预算11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人员的增加和人员的调资晋升。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5,083.06 万元,完成预算24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省市两级划拨专项资金。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298.42万元,完成预算41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缴费基数以及人员增加。
4、住房保障支出:2016年决算数为115.16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市人社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893.8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422.7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471.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市人社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0.54万元,完成预算5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与预算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41.11万元,完成预算4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9.43万元,完成预算73%。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以及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60.92万元,下降5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与2015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58.99万元,下降5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93万元,下降9%。下降的主要原因公务用车改革以及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厉行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1.11万元,占6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9.43万元,占32%。具体情况如下:(饼状图)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1.11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底,单位共有公务用车5辆,其中:轿车4辆、商务车1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1.11万元。主要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军队专业干部安置、引进人才、公务员考核、公务员履职能力提升、公务员招考、公务员综合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关系维权、劳动保障监察、就业管理事务、信息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公务接待费19.43万元。主要用于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29批次,2045人次,共计支出19.43万元,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市人社局2016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市人社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71.08万元,比2015年增加83.97万元,增长22%。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度,市人社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8.93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8.93万元。主要用于仲裁庭建设设备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公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53个,涉及财政资金1312.44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机关服务等。
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关系维权、劳动保障监察、就业管理事务、信息化建设、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支出等。
9、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0、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3、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