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眉山市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工作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省司法厅委托,协管境内监狱、强戒所工作;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来企业投诉工作、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负责行政处罚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组织承办眉山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主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车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区(县)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本系统人事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主要工作
推进普法宣传。开展“七五”普法中期督查,健全完善眉山市“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法律七进”示范点建设。联合东坡区打造“龚村法治文化旅游示范村”项目。
推进法律服务。建立覆盖市、区县、乡镇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精准、普惠、便利的公共法律服务。持续开展“送法进园区”、“送法进企业”等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助力眉山经济发展。
推进维护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防疫作用,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确保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保持在97%以上。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确保县域覆盖率100%。
推进体制改革。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完善律师工作制度,构建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警官正常沟通平台,落实刑事案件律师代理全覆盖、律师调解工作试点,深化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
二、部门概况
眉山市司法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成立,是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 2017年末,我局有在职公务员35人,工勤人员3人;下属事业单位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参公人员15人;下属事业单位四川省眉山市眉山公证处现有事业人员3人;退休人员12名;临时辅助控制人员2人。
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及变化情况
2018年眉山市司法局收入预算总额为1063.75万元,全部为当年财政拨款收入。相应安排支出预算1063.7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安全支出961.8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44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46.8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3.57万元。
2018年市司法局预算收支较2017年增加268.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212.62万元,原因是人员增加和工资调整。项目支出增加56.16万元,原因是新增公证处业务经费。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及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眉山市司法局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903.75万元,是用于保障市司法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如下:办公费25万、印刷费9万,邮电费20万,差旅费44.53万,会议费5万,培训费5万,劳务费2万,物业管理费7.34万元,公务接待费9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完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5.26万。
项目支出160万元,是用于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961.8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医患调解中心、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普法宣传、公证业务、律师管理、公证管理、司法考试考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工作。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1.4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医疗卫生46.8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53.57万元,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支出金额20万元,其中:办公设备购置11万元,车辆保险购置1.2万元,车辆维修保养服务2.8万元,车辆加油服务5万元。
专业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4、基本支出:未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演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在基本支出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7、“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眉山市司法局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