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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

发布机构:市委统战部 发布时间:2019-08-14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一、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在大陆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处、特派员公署申请,或属第一、二、三项申请条件(见“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的申请条件”)的可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第四项申请条件的可委托其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2、申请人在大陆的,属第一、二、三项申请条件的,本人可直接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属第四项申请条件的可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二、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的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18周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3、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18周岁(不含)以下的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需提交的材料

1、提交书面申请。委托亲属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

2、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及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5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须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5、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以及大陆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需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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