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2号建议答复的函
粟伟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第9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由于部分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参加社保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漏保、断保等情况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因为无法满足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而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明确规定:各地不得违反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对于伟仪代表提出的补缴养老保险政策,主要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照当前的社会保险政策,既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允许补缴了,建议退而求其次,可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2号)规定:“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在我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中任选一档,一次性缴纳满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过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衔接为城乡居民养老,虽然待遇存在一定差距,但能够有效解决一次性补缴问题,也有利于解决后续养老保障问题。
最后,感谢伟仪代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也将此问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馈,一以贯之做好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经办服务工作,以高质量的社会保障水平护航现代化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新兴城市建设。
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