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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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8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4-04-16 17:18   东坡区人民政府 审核人: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8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天玉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春节期间放宽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限制的建议》(第12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4年春节,全国已有多个城市发布相关政策,可在部分区域限时燃放烟花爆竹,但东坡区不在此范围。目前,全区公安机关已采取“前端源头严打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中端尊重群众意愿,柔性、文明执法,末端妥善做好案件处置、消防救援”的全环节闭环管理服务模式,配合属地党委政府统筹开展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在您的建议中,提到的春节期间放宽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限制事项。区公安分局将持续关注全国、全省、全市烟花爆竹管理政策走向,紧盯全区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警情变化,全面调研群众意见,积极与区人大保持沟通,提前做好谋划部署。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建议。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附件:1.执法依据

2.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联系人:潘亮;联系电话:1812183360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附件1


执法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附件2


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代表姓名


联系方式


建议标题


请按照办理实际情况填写

(请代表本人填写)

联系沟通方式

□走访面谈、□电话沟通、□信息联系、

□未沟通

办理落实情况

□A(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本年度内能解决的)

□B(所提问题正在着手解决或列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

□C(所提问题因法律政策规定限制、目前条件不具备或其他原因暂时无法解决的,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

满意度

办理

态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办理

结果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不满意”的具体原因


代表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附此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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