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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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9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3-06-19 16:32   市税务局 审核人:

夏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以房抵债涉税问题解决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行证缴分离改革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7114)规定,由税款征收岗向转让方和承受方分别征收税款后,为双方分别开具完税凭证,并为转让方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实施要点是严格落实先税后证以票控税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上述内容决定了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中,必须将买卖双方税款结清,才可以开具完税证明及销售不动产发票,进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我们关注到湖北省宜昌市等地推行的证缴分离、票税分离相关工作,在解决办证难问题上取得了较大突破,但相关政策的出台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业务规程》的通知文件相冲突,在文件效力上存在较大争议。我局将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该情况拟起草专项汇报材料请示省局,以期助力相关惠民措施早日在我市全面推开。

二、关于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的建议

您提出的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财产中以物抵债方式涉及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资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82日公布、2017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您提出的对被执行人拒不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明确买受人持相关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的建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执行人、买受人,由于并非人民法院执行处置资产的所有者,税务机关暂无法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针对此类情况,我局已积极向省局汇报,建议由省局和省高院共同研究,就被执行人失踪或拒不配合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取得发票等情况出台便于申请执行人代开发票的政策文件。

在以物抵债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税收优惠方面,仅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在规定期限内享受免征优惠,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第二条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关于加强涉税司法协作的建议

   据了解,目前,部分省(市)税务局已开展探索,与当地法院建立相应协作机制。比如,2018年江苏省税务局完善税务行政强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及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处理与当地法院达成共识,实现了拍卖环节税款提前测算、及时传递、先行垫付、事后退还的征税流程,解决税费负担的主体和征缴问题,提高了人民法院协助税务机关征缴税费及买受人产权过户的效率,尽可能避免因涉税争议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

下一步将加强与当地法院沟通和联系,就加强涉税司法协作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自权责和工作流程,以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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