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吉祥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制订土地使用税政策,提高工业用地使用绩效的建议》(第4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建议“1.企业用地及厂房仍由原业主经营,但其亩均产业,亩均税收低于招商引资合同约定或低于国家土地改革的要求,按12元/m2·年征收,甚至更高标准。”;“2.对出租厂房和土地的企业,且自身不能经营的,其土地使用税按24元/m2·年征收,甚至更高标准。”;“4.对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且达到国家土政策要求的,按现行政策6元/m2·年征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年版)》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二是《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眉府函〔2019〕7号)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眉山市具体税额标准范围,以及东坡区四个等级土地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并明确该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针对建议“3.对申请破产、主动配合法院依法处置土地和厂房的企业,其土地使用税给予免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中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停止使用的。”,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