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108号建议答复的函
粟伟仪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2021年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建议》(第108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落实了专人办理。现答复如下:
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缓、降”企业社保费政策。我局根据中央、省相关精神和要求,第一时间转发了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印发了《关于眉山市面临暂时性审查经营困难企业认定办法及相关社会保险优惠政策办理流程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20〕6号)和《市人社局应对疫情惠企惠民政策办理流程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全面落实中央对企业社保费用的“减、免、降、缓、延、返”政策。2020年我市共为企业减免降社保费7.5亿元;缓交社保费1125.3万元;延期申报缴费2093.4万元;发放稳岗返还资金1.55亿元,有效缓解了因疫情为企业带来的压力,有力助推企业复工复产。
但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是国家应对疫情的一项临时性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和省上规定,去年年底已经到期。随着我国疫情的稳定和企业逐渐复工复产,今年2月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结合我国目前社会保险费收支状况印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2号),规定三项社会保险费从2021年1月1日起按规定恢复正常征收。随即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8号),其中第一条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9号)中有关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再实施,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相关规定正常征收。2021年12月底之前参保单位按规定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仍按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同时,考虑到疫情风险仍然存在,部分企业压力可能较大,其中第二条又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费率继续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
因目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制度,全省执行统一的政策,市州无权自行制定相关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央和省上要求,认真落实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扎实推进各项社会保险惠企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广大参保企业和人员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非常感谢您在繁忙的工作中仍关心和支持我市的社会保险事业,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您对以上答复是否满意或有其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
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4日
(联系人:陈莉 ,联系电话:38509379)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