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102号
建议答复的函
柳联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眉山市社保缴标准下调的建议》(第102号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您提出的建议高度重视,积极会同市医疗保障局,落实了专人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政策及情况介绍
目前,用人单位社会保险主要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5个险种构成。因5个险种统筹层次不同,使得各个险种的政策制定权限也不尽相同。目前,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为省级统筹,职工医保(生育保险)为市级统筹。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9〕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川府发〔2020〕18号)均明确规定 :“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因此,我市目前执行的是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和成都市是一样的,不存在政策和标准差异。缴费金额的多少,只与企业申报的职工工资高低有关。
2016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20%下调至19%;2019年又从19%下调至16%。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今年2月联合印发《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1〕8号),其中第三条规定:“202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5%执行。”
因此,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最低缴费基数都与成都市一致,2021的最低缴费标准均为507.96元/月(因2020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尚未公布,此数据是按照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5772.25元/月计算,待2020年省平工资公布后,此数据将有略微上涨)。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2016年,我市医保率先实现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的缴费政策,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为9.5%(其中参保企业承担部分为7.5%,职工个人承担部分为2%),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8%。按照国、省要求,我市于2020年1月起实现职工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两险合并实施后的缴费比例是原两个险种缴费比例直接相加,缴费比例为10.3%(其中参保企业承担部分为8.3%,职工个人承担部分为2%),没有增加参保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受新冠疫情影响,市医保局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我市实施了职工医保降费措施,2020年、2021年分别下调缴费比例1.5个、1个百分点,加上国家在2020年2—6月实施的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2020年全市共减征企业职工医保费2.75亿元,2021年全市预计减征1.75亿元。
2021年我市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为442.25元/月,成都市为438.70元/月,比成都市多3.55元/月。在全省21个市(州)中,我市缴费标准处于中等水平,略高于成都市。
(三)工伤保险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规定:我省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在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我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将暂分三种情形执行,成都市执行标准为:0.2%、0.3%、0.5%、0.6%、0.8%、0.9%、1.1%、1.3%;眉山市执行标准为0.2%、0.4%、0.7%、0.9%、1.1%、1.3%、1.6%、1.9%。力争从2025年起全省执行统一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按上述省上的统一规定,眉山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目前略高于成都。
(四)失业保险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川人社办发〔2016〕51号、川人社发〔2018〕28号规定,全省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我省失业保险缴费总比例从2015年3月1日起由原3%(单位2%,职工个人1%)下调至2%(单位1.5%,职工个人0.5%);从2016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下调至1%(单位0.6%,职工个人0.4%)。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费金额的多少,与职工工资高低相关;只有当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时,由于各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差异,最低缴费金额也存在差异。2019年四川省全口径职工平均工资为69267元(成都市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参照全口径省平工资),眉山市职工平均工资为62444元/年。因此,2020年成都市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为34.63元/月;眉山市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标准为31.22元/月,比成都市少3.41元/月。
综上所述,我市5项社会保险缴费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成都市保持一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略高于成都,失业保险略低于成都。
二、我市和成都市缴费标准产生差异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一)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筹资及待遇水平的决定因素主要有参保规模、供养比等。目前,成都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900万人、供养比为3.7:1,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为35万人,供养比为3.1:1,上述两项指标成都市均优于我市,参保规模甚至达到全省的一半,故我市职工医保缴费标准和相关待遇与成都市存在一定差异。目前,上级行政部门没有出台地方财政对当地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贴的相关政策。同时,经调查了解,全省其他20个市州加上省本级共21个统筹区未有同级财政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进行缴费补贴的情况。下一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市医保局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将继续以为企业减负为目的适时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同时,我市将积极推动成德眉资医疗保障同城化发展,逐步减少与成都市的差异并最终实现区域内协同发展。
(二)工伤保险
目前我省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制度,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政策制定权限在省级层面。今年1月27日,我局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结合目前推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的大背景,向省人社厅报送了《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调整眉山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请示》(眉人社〔2021〕4号),请示将我市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参照成都标准执行。我局将密切联系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待省人社厅批复意见收悉后,及时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标准。
非常感谢您在繁忙的工作中仍关心和支持我市的社会保险事业,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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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4日
(联系人:陈莉 联系电话:38509379)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