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司法局
对市四届人大7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答复的函
颜毅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完善精神疾病患者收监管理的建议》(第10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55号)要求,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在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所或指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执行强制医疗。
眉山市强制医疗所已于2015年在眉山市精神卫生中心(东坡区精神病医院)挂牌,专门用于收治需要强制医疗的患者,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精神病医院也在收治此类患者,所需医疗救治救助经费由所在区县财政予以保障。目前,全市共有6人被法院判决强制治疗患者,其中眉山市精神卫生中心1人,仁寿县精防卫生保健院5人。
为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切实解决间歇性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判决后的执行问题,鉴于眉山市精神卫生中心运行情况,市公安局正积极争取眉山市精神卫生中心肇事肇祸间歇性精神病人救治救助病房改造项目,将普通治疗区与强制医疗区进行隔离,建立交付执行、医疗监管、解除强制制度,满足法院判决生效的待其符合收监或者监外执行条件后的间歇性精神病罪犯依法执行其刑期。
眉山市司法局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