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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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对市四届人大七次会议第126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1-07-20 11:33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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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璐秀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下放<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中有关行政执法权到乡镇、街道的建议》(第12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在建议中提到《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涉及禁止行为的执法权,除违建的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执行外,其余均在市、区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如:乱贴广告处罚权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乱扔白色垃圾、垃圾未分类、乱倒建筑垃圾、违规祭扫的处罚权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危害污水管理及处理设施的处罚权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议把《条例》的执法权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政管局收到来文后,积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委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开展办理工作。

一、关于乡镇(街道)执法权限问题。《眉山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草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核。经与省委编办沟通获悉,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有关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于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才开始正式实施,故省政府2020年底印发的《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中,直接下放乡镇(街道)的55项县级行政权力未包含行政处罚事项。待该法律正式实施后,省上将依法下放县级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至乡镇(街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管局将积极与省上对接,建议省上将涉及乱贴广告处罚权,乱扔白色垃圾、垃圾未分类、乱倒建筑垃圾、违规祭扫的处罚权,害污水管理及处理设施等处罚权依法下放乡镇(街道)行使。

二、关于开展委托下放试点工作。2021年4月7日, 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2021年眉山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文件提出“最大限度委托服务事项”。4月26日,市政管局组织县(区)开展县(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委托下放至乡镇(街道)行使工作。拟在丹棱或者青神县选取部分乡镇开展处罚权委托下放工作,试点解决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管理,但无权处罚;行政执法部门虽有权处罚,但“手长袖子短”,执法权限及执法能力无法延伸到农村的难题。

最后,再次感谢、并诚挚地欢迎您对我市政务服务工作继续给予关注、支持和积极建言。

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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