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淑均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第6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保费和报销比例,增加报销药物种类问题。
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前执行的药品目录为《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药品报销类别管理权限在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有部分调整权限,市(州)没有制定或调整的权限。截至2020年5月底,执行的药品目录共有186762条,其中:甲类60503条、乙类58237条、丙类68022条,甲类全部进入报销、乙类85%进入报销、丙类自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原则上按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不低于1:2的标准执行。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我市2020年缴费标准260元/年/人。
2020年起,我市实施了连续参保激励措施,即每连续缴费两年,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累计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为了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较2017年基础上拟增加15种,正式文件近期印发。国家通过谈判陆续将部分高值自费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截至目前已将136种高值自费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通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医药费用支出,我市在2019年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取得积极成效,23种药品平均降幅达到60%,2020年实施第二批国家集中采购和使用,同时将借助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契机,积极争取加入成渝地区药耗集中采购联盟,以量换价大力降低药耗价格。
二、关于患者自主异地就医后费用不能报销问题。
根据《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版)》(眉府办发〔2019〕26号)文件规定,异地就医实行备案制管理。因眉山市医疗条件有限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应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如未开具转诊转院手续自主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20个百分点。
三、关于异地突发疾病需就地急诊、抢救报销流程问题。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如在异地就医联网医院就医的,可电话联系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省级平台登记急诊信息,由工作人员在系统上审核通过,也可以通过各地异地就医QQ群上传急诊证明、身份证号码由工作人员线上备案,出院在异地直接结算。如急诊就医医疗机构没有开通异地直接结算功能,患者出院后可凭急诊证明和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窗口办理手工结算。
四、自出院之日起90天之内,医疗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剩余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自费药除外)的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的问题。
《四川省医疗救助工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一般救助对象住院救助应在出院后90日内,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0000元的其他困难群众,符合医疗救助申请条件。2018年6月,省委巡视组查出东坡区医疗救助存在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出院后90日内办理的问题,东坡区随即进行了纠正整改。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度和满意度,2020年5月28日,我局会同总工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启动了“医保政策面对面”活动,该宣传活动年内将分两阶段进行,持续至年底。我们将广泛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村社宣传,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讲好、讲透,让参保群众听明白、会办理。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