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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7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0-11-05 11:34   市委宣传部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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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7号建议答复的函

 

李天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惩处,提高全民素质的建议》(第9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工作情况。

此前,《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1023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8127日批准,并于201911日起在我市正式实施。

《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保障和监督以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对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文明养宠等行为有明确禁止。

二、强化工作措施。

2019年起,我市也启动了文明行为促进立法工作,《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几经修改完善,已由眉山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0630日通过,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731日批准,202087日在我市公布施行,广泛对各类不文明行为以以法治的刚性进行约束与规范。

此外,我市交警从今年7月起开始实施不文明交通行为整治,除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规违章、不文明驾驶进行处理外,此次还重点对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穿越绿化带,外卖、快递从业者闯红灯、逆行等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整治。其中对行人不文明交通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第1种、第2种行为)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对其进行警告或罚款5-30元。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接下来,我市将会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眉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规,进一步杜绝各类不文明行为,营造更为浓郁的文明城市氛围。

 

 

眉山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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