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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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应急管理局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86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0-11-04 14:41   市应急管理局 审核人:

董敏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整治老旧小区占用消防通道的建议》(第8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则上赞同建议人所提建议。

二、市应急管理局的做法

收到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2022号)后,市应急管理局领导高度重视,局党组书记、局长严明宇两次召集召开局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认真做好2020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成立了以局长严明宇为组长、副局长白文超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衔接、协调和指导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展工作。

三、相关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违反相关法律,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及第二、三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开展的工作

目前,一般对于违法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查处来源为“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下的监督检查和举报投诉两种形式。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若为物业公司等单位管理不当引发,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行政处罚,多数情况下,能够得到改正。

通过目前监督执法的情况来看,违规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多为个人行为,特别对于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尤为常见,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仅为警告和最高500元的罚款,力度有限,若将违法停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将屡犯不改的违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公示,则大大增加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同时结合开展的“畅通生命通道工程”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工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在小区开展消防车通道标识标志的标画,配合交警等执法部门设立监控摄像头,强化了对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占用、堵塞行为的整治力度。

五、实施过程中的困难

一是城区内面临停车难的问题,只堵不疏,难以从本质上解决问题;二是消防车通道标识的标画等资金来源问题难以明确;三是面临难以寻找、确定违法当事人的困难,需要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同时,对于违法停放的无牌照车辆,如:无牌车、套牌车、四轮电动车等,寻找、确定当事人更是难上加难。

2019年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与市消防救援支队结合“畅通生命通道工程”,特别是在老旧小区加大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严格遵守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24小时内处理的规定,定期将查处的违法人员及违法行为抄告诚信体系主管部门,目前老旧小区占用消防通道情况有所好转。下一步,我们将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加大对老旧小区占用消防通道整治力度,力争逐步改造好老旧小区占用消防通道这一棘手难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消防救援工作的献言献策,并请您继续关注消防救援工作,多提宝贵意见,以促进全市消防救援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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