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林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管理的建议》(第52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法律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十三条对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说明:“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2017年修正版与2000年版的招投标法律相比,取消了原来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条款,删除了原第十四条第一款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需经行政审批的相应内容。招投标代理市场的资质壁垒被打破,放开了招投标代理市场,有利于代理机构提升竞争力,加快行业的转型升级,有利于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
二、已开展工作情况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开展了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完善入眉招标代理从业专业人员的信息。
(二)初步拟定《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推进招投标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
(三)我局正在分阶段开展“眉山市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项目领域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系统建设,将代理机构的信用状况与招投标挂钩,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局将尽快出台、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办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招标代理机构业绩、征信行业评价服务平台,为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提供充足的判断依据,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业及市场。
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25日
(联系人:项目管理科王璐,联系电话:158833333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