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4号建议答复的函
王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异地任职基层工作人员住房问题的建议》(第94号建议)收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0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20〕22号)要求,该建议由我局主办,市人才办会办。我局会同市人才办积极研究了公租房、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相关政策要求,现答复如下:
由单位提供职工住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一种方式。200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从此我国住房供应方式以商品房供应为主。对于特殊群体,政府制定了相应政策给予住房保障,如公租房、租赁补贴、人才安居等,其具体政策如下:
一、公租房政策
我市2014年出台了《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眉建发〔2014〕137号),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明确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2016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公租房供应、分配、退出、检查考核等方面在制度上进行了完善。六县(区)结合实际,也相应制定了本县(区)的公租房管理办法。
二、租赁补贴政策
《眉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眉建发〔2014〕137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提高住房保障能力,我市将租赁补贴发放范围由低收入人群扩展到中低收入人群,由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扩展到新市民家庭。通过调整租赁补贴保障标准,租赁补贴准入条件及发放标准,使租赁补贴发放与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租金变化相衔接。
三、人才安居相关政策
按照《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眉山市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眉府办发﹝2018﹞9号)相关文件要求,我市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安居保障相关政策。
四、建议意见
(一)建议符合条件的异地任职基层工作人员积极到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租房或租赁补贴。
(二)不符合条件的异地任职基层工作人员建议采用市场化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三)建议用人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异地任职基层工作人员提供周转房解决住房问题。
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
(联系人:高旭,联系电话:15892735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