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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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92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0-07-14 15:23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审核人:


 

雷怡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强化城区城市照明行业管理的建议》(第92号建议)已收悉,感谢你对我市城市照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对你提出的提案高度重视,落实了专人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全市城市照明管控现状

(一)中心城区和彭山城区:已实现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远程监控全覆盖。财政资金投建的景观照明纳入日常管护,业主自建的楼宇亮化等景观照明按照《眉山城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业主自行负责安全和维护,验收合格的接入远程监控系统集中启闭控制,符合条件的由财政统一支付电费。

(二)丹棱县:道路照明90%已接入远程监控、10%使用时钟控制;景观照明全部使用时钟控制,仅对财政资金投建的景观照明纳入日常管护

(三)仁寿县和青神县:道路照明70%已接入远程监控、30%使用时钟控制;楼宇亮化等景观照明全部未列入管护。

(四)洪雅县:未建城市照明远程监控平台,道路照明全部使用时钟控制;楼宇亮化等景观照明全部未列入管护。

二、采取的措施

(一)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市路灯管理处与各区县照明主管部门建立了沟通联系机制,充分沟通、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各区县照明行业发展和管理状况。

(二)加强行业指导。市路灯处于619日召集区县路灯管理部门召开研讨会,及时宣贯了我市发布的《眉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眉山城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和我局出台的《眉山市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眉山市城市(主城区)精细化管理标准(试行)》等政策法规,对各区县在城市照明远程监控平台建设和照明设施管理等方面给予了建议意见。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区县的指导。

(三)修订完善办法。我局正在对即将到期失效的《眉山城区夜景灯饰管理办法》和《眉山城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适应城市照明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局将继续抓好照明精细化管理,统筹指导我市两区四县城市照明工作。为营造更宜居城市灯光环境做出积极努力,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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