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斌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城市高空坠物的治理力度,创建文明城市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伴随着城镇化水平越来越高,高层建筑逐渐增多,各地不时发生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引发社会各界对高空坠物现象的关注。高空坠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巨大隐患,杜绝高空坠物的现象,确保城市居民的安全,及时有效治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广泛宣传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坠物如果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实施高空坠物行为者,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利益,除了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高空坠物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和各地相关案件的法院判决案例,我局将配合公安部门加强法律法规和判决案例的宣传力度,通过普法宣传提升市民的关注度,认识到高空坠物的违法严重性和相应的法律惩戒力度,震慑高空坠物行为。
二、加大高空坠物的惩戒力度。用足民事乃至刑事手段治理高空坠物,“连坐担责”和刑事追责双管齐下,司法部门对于无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的可实行民事责任分担;对于危及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优化高层建筑设计。我市在建筑设计上对防止高空坠物有相关的技术规定,《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第六十九条规定,住宅阳台(包括各种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室内花园、空中花园等空间)的水平投影总面积(外边缘围合面积)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进深(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边缘距离)不得大于2.1米。所有阳台必须作公建化处理,尽可能设计为弧形或流线型,丰富建筑外观,不得设置开放式阳台,不得设置错层阳台、错层露台,不得隔层设置阳台。第七十条规定,低、多层住宅建筑不得设置露台,必须设置为全坡屋顶。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和各地经验,向自然资源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在制定城市规划相关技术规定时加入更多防止高空坠物的设计要求,从根源上避免高空坠物。
四、加强高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加强对高层住宅小区高空坠物治理工作力度,通过街道办、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宣传高空坠物的危害性和违法惩治的严重性,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重视安全管理,加强对外墙的日常巡视,在楼道、宣传栏等区域张贴防治高空坠物的宣传资料,提示业主定期检查窗户、外置栏杆、空调外机,警示业主不能在阳台随意摆放花盆等杂物,配合小区业委会增强小区监控的设置,配合小区业委会及时使用房屋维修资金解决外墙瓷砖脱落问题。
附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7日
(联系人:代川;联系电话:1850833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