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X510000201811250048 |
眉山市东坡区长安北路 一个不合法的夜市,几百个商贩叫卖声、闹架声,噪音扰民。 |
眉山市 |
噪音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被投诉对象系眉山市东坡区长安北路临时便民自治摊点,位于眉山中心城区通惠街道办事处长安路社区长安北路(非城市主要街道)。该便民自治摊点实行“四定”(定经营业态、定经营时间、定经营区域、定摊点数量)管理。经营范围为蔬菜、水果、小吃,经营时间为17:30—22:00,经营区域为长安北路东侧,共设置便民摊位215个。 1.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长安北路一个不合法的夜市”的问题。经现场核查,该问题不属实。2015年,眉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之规定和《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眉山城区城市治理由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的试行意见》(眉委办发〔2015〕27号)文件关于“市城管部门既要坚持宜居的原则,又要弥补城市蔬菜、水果市场规划建设的不足,按照市民居住集中度,利用背街小巷规划设置蔬菜、水果夜市区”的要求,经调查研究,在长安北路设立了临时便民摊点。该临时便民摊点严格锁定出摊和收摊时间、经营业态、摊位数量,由摊贩民主选举产生卫生、秩序管理员,实行自我管理,既为市民提供生活方便,又有效防止流动摊贩随地叫卖,解决了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的生计问题,实现了“民生与谋生”、“市容与繁荣”的协调统一。因此,长安北路临时便民自治摊点是依法依规设立的临时便民摊点。 2. 关于“几百个商贩叫卖声、闹架声,噪音扰民”的问题。经现场核查,该问题属实。2018年11月27日,眉山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四川清蓝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长安北路临时便民摊点周边开展噪声监督性监测,共设置6个监测点位,分别为项目东南边界处a(N1)、东南边界处b(N2)、东南边界处c(N3)、学府芳邻(N4)、眉山中学教师公寓(N5)、伊顿雅筑(N6),各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段分别为20:43—20:48、21:03—21:08、21:27—21:32、20:30—20:40、20:52—21:02、21:13—21:23,检测结果分别为59dB(A)、58 dB(A)、57 dB(A)、54 dB(A)、55 dB(A)、55 dB(A),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表1中2类限值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限值。但是,该便民自治摊点共有自治摊位215个,人流量较大,偶有商贩口头叫卖或顾客讨价还价音调过高产生噪声。 |
属实 |
责任领导:眉山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政权 责任单位:眉山市城管执法局 责任人:眉山市城管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支队支队长任昶洪 2018年11月26日起,眉山市城管执法局局长邢光华率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商务局、东坡区通惠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现场开展调查处理。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长安北路几百个商贩叫卖声、闹架声,噪音扰民”问题处理情况。责成长安北路临时便民自治摊点自治小组加强对摊主和市民的宣传教育,增强文明经营意识和维护秩序的责任感。2018年11月26—28日,市城管执法局与长安北路临时便民自治摊点自治小组管理人员在该便民自治摊点现场向摊主和市民进行宣传教育,并于2018年11月28日在该便民自治摊点醒目处设置了“禁止高声叫卖、禁止高声喧哗”提示牌4个 。并责成长安北路临时便民自治摊点自治小组严格按《长安北路临时便民自治摊点管理公约》加强管理,严禁使用扩音器材或高声吆喝揽客,车辆禁止鸣笛,收摊时防止产生噪声(长期坚持)。 |
无 |
2 |
X510000201811250051 |
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 街上原来粮站里面一个叫王刚的开的生产塑料框的厂,生产噪音和车子上下塑料框时发出的噪音扰民;生产时的产生的刺激性、有毒气体影响周围居民健康。 |
眉山市 |
大气,噪音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此件与第16批交办的X510000201811180043投诉件反映问题基本一致,与第20批交办的X510000201811220028投诉件反映问题完成相同,此两件已办结。被投诉企业位于原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正山口仓库内(租用),名叫东坡区金金果业包装厂(以下简称“金金果业”),于2017年5月15日工商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2MA64HBAF02),经营范围为水果打蜡、包装销售、塑筐加工销售,属农业类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31日,金金果业办理了水果打蜡包装及储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851140200000172)。 1.关于“生产时机器发出的噪音和车子上下塑料框时发出的噪音严重扰民”的问题。经现场调查,该问题属实。金金果业有水果洗选线和塑料筐生产线各一条,其中塑筐生产线为热熔成型工艺,加工时声音很小。经调查,企业在实施水果洗选和装卸时,会发出噪音,对周边群众有一定影响。现场检查时,企业仍处于停产状态,正按照2018年11月22日东坡区政府制定的整改工作方案实施整改,暂时无法对噪声进行监测。 2.关于“生产时产生刺激性有毒气体,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经现场调查,该问题属实。金金果业于2017年7月购置塑料筐生产设备3台、破碎机1台,以聚丙烯为原料,生产用于水果包装的塑料筐,每年仅在水果出产期短暂生产。前期生产过程中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会产生异味。该果筐生产设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2018年11月13日金金果业向东坡区秦家镇政府申请停产整改。2018年11月23日现场检查时,果筐生产设备仍于停产状态。 |
属实 |
责任领导:东坡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杨静 责任单位:东坡区经信局、东坡区环保局、秦家镇政府 责任人:东坡区经信局局长邹卫东、东坡区环保局局长刘江涛,秦家镇党委书记熊宇、秦家镇镇长黎东林 2018年11月26日起,东坡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杨静和区政府副区长周学梅率区经信局、区环保局、秦家镇政府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再次开展现场调查处理。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东坡区政府于2018年11月30日制定整改工作方案。 1.关于“生产时机器发出的噪音和车子上下塑料框时发出的噪音严重扰民”问题处理情况。金金果业对噪音问题立行立改,已于2018年11月23日对厂房部分未封闭到位的地方进行了再次封闭,将单层彩钢围墙改建为泡沫隔音围墙。同时责成企业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培训,对塑料框等物件轻拿轻放,不高声喧哗,尽量降低噪音。落实东坡区环保局在其恢复生产后,立即对噪声进行监测(2019年1月25日前完成)。 2.关于“生产时产生刺激性有毒气体,影响居民生活”问题处理情况。东坡区环保局已于2018年11月19日就金金果业塑筐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和审批行为立案调查(川环法眉东环行处立字〔2018〕136号),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眉东环责改字〔2018〕148号),查封了3台塑料筐生产设备和1台破碎设备,下一步将依法开展调查处理(2019年2月10日前完成)。 责成金金果业立即委托第三方治理公司开展有机废气治理,业主已于2018年11月27日与四川慕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有机废气处理设备购买合同,并将尽快安装,在治污设施完善并通过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2019年1月25日前完成)。 |
无 |
3 |
X510000201811250049 |
眉山市洪雅县瓦屋山镇 文化站下面一个村干部强行占用公共绿化地和游客步行道,违法违建修很大一座小产权房,又出售又经营;污水垃圾直排下湖,污染环境。 |
眉山市 |
其他污染,水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眉山市洪雅县瓦屋山镇文化站下面的小产权房位于瓦屋山镇永盛村一组和二组交汇处,房主为原永盛村党支部书记丁某某,该房屋于2015年4月开始修建,2015年12月建成,占地面积272.69平方米,建筑面积1053.48平方米。 1.关于“眉山市洪雅县瓦屋山镇文化站下面一个村干部强行占用公共绿化地和游客步行道,违法违建很大一座小产权房,又出售又经营”问题。经现场核查,该问题属实。经查,房屋业主丁某某以帮他人建房为由,违规占用瓦屋山场镇集体土地约272.69平方米,其中公共绿化地和游客步行道约40平方米,修建房屋16套,现无人居住。2017年接报后,洪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7日向丁某某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次日立案,2017年11月21日,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对丁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8181元,丁某某于2017年12月21日全额交清了罚款,但拒不执行对其建筑物没收的处罚并于2018年5月15日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洪雅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驳回了丁某某的诉讼请求,丁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于同年8月9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1月27日,眉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2016年7月至11月,洪雅县纪委已分别给予丁某某违法占地一案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胡某某严重警告处分,杨某某、丁某某警告处分,刘某某诫勉谈话处分。 2.关于“污水垃圾直排下湖,污染环境”问题。经现场核查,该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实,该房屋配套了污水收集管网,经化粪池处理后排放,该建筑至今无人居住,没有产生生活污水。 |
属实 |
责任领导:洪雅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瓦屋山景区党工委第一书记张川 责任单位:洪雅县国土资源局 责任人:洪雅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权超 2018年11月26日,洪雅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瓦屋山景区党工委第一书记张川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 关于“眉山市洪雅县瓦屋山镇文化站下面一个村干部强行占用公共绿化地和游客步行道,违法违建很大一座小产权房,又出售又经营”问题处理情况。现因丁某某违法占地修建房屋案件已进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程序,目前正在等待裁决结果。裁决结果出来后,洪雅县依法执行法院裁决。 |
无 |
4 |
D510000201811250044 |
眉山市仁寿县向家镇林河村4组村民周兴华长期从成都收违禁品,例如废旧过期杀虫剂、摩丝类的罐装瓶子等,拉到村里进行分解,再拉回成都卖掉。处理点离信访人的鱼塘只有200m左右,今年雨水较多,有毒物质就冲到信访人的鱼塘里,毒死了鱼。已经向当地政府、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反映多次,但是仁寿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信访局相互推诿,不予处理。诉求:要求查处是否造成污染,对鱼塘损失进行赔偿。 |
眉山市 |
土壤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被投诉的仁寿县向家镇林河村4组村民周某某,男,42岁,系成都恒业环利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于成都从事再生物资回收(不含危险品、机动车及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原加工地址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向阳桥,2018年7月因原地址拆迁后搬迁至华阳中和场应龙湾继续加工生产,公司注册地址为成都高新区中和中柏路276号1栋2单元28层2802号,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号:91510100MA63BFAF81)。 1.关于“眉山市仁寿县向家镇林河村4组村民周兴华长期从成都收违禁品,例如废旧过期杀虫剂、摩斯类的罐装瓶子等”的问题。经现场核查,该问题不属实。2018年7月20日,周某某因成都龙泉驿向阳桥原收购点拆迁,将门店处理后剩余的300余斤废旧日化品运至仁寿县向家镇林河村4组周家湾自家老宅旁的荒地,进行了简单的三防处理后暂存,暂存物品主要为罐装摩丝铝瓶和啫喱水胶瓶。同年7月28日,向家镇政府接群众举报后,已当即责令其将暂存的物料清理转运至成都华阳规范处理。2018年11月26日,工作专班现场调查时,发现了1袋约20斤废旧品。经核实为周某某当时清运时遗漏的废旧品,废旧品主要为罐装摩丝铝瓶和啫喱水胶瓶,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危险废物,也不涉及违禁品。 2.关于“拉到村里进行分解,再拉回成都卖掉”的问题。经现场核查,该问题不属实。村民周某某在暂存点只对废品的塑料和铝材进行了简单分类,未进行分解,分类后的铝材瓶身与塑料瓶盖分开存放,作为原料分类出售,未造成瓶内残留物流出。 |
不属实 |
责任领导:仁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双成 责任单位:仁寿县环境保护局 责任人:仁寿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陈义强 2018年11月26日起,仁寿县副县长陈双成率仁寿县纪委监委、环保局、水务局、商务局、供销社、治理办、迎督办、广播电视台、向家镇政府组成工作专班,召开现场会并开展现场调查处理 。 2018年11月27日,仁寿县向家镇人大主席王超牵头再次组织举报人(鱼塘业主杨某)与周某某进行调解,举报人表示对处理结果很满意并书面承诺不再反映。 |
无 |
3.关于“处理点离信访人的鱼塘只有200米左右,今年雨水较多,有毒物质就冲到信访人的鱼塘里,毒死了鱼”的问题。经现场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反映提及的鱼塘位于仁寿县向家镇林河村4组扇子地湾,面积约2.5亩,2018年5月该鱼塘业主杨某投放3.8万元的鱼苗进行渔业养殖。2018年7月24日至26日期间,该鱼塘曾出现过死鱼情况。经向家镇政府核实,该鱼塘死鱼数量约1150公斤。经查,周某某老宅旁废品暂存点与该鱼塘之间相隔有数十亩的耕地和一条乡村公路,无排水沟直通,雨水无法进入该鱼塘,当时现场也未发现周某某暂存废旧日化品的荒地有废水溢出外排的痕迹。调阅县气象局资料表明:2018年 7月19日至7月24日气温较为炎热,期间只有23日出现了轻微降雨,雨量仅为5.2mm。仁寿县水务局根据该鱼塘养殖密度及2018年7月19日至28日气象资料初步推断:造成该死鱼情况的原因应是夏季天气变化,池塘水体缺氧所致。 4.关于“已经向当地政府、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反映多次,但是仁寿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信访局相互推诿,不予处理”的问题。经现场核查,该问题不属实。该鱼塘于2018年7月24日出现死鱼后,举报人分别于7月29日—9月30日期间向仁寿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市长热线进行反映,向家镇政府就反映问题组织进行了5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同年9月30日最后一次调解时,向家镇政府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出具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如协调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其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