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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18-06-21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2017年8月7日至9月7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四川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形成了《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和《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并于2017年12月22日向我省进行了反馈和移交。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移交的督察意见,制定印发了《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省整改方案共5大类89项整改任务,其中涉及我市的整改任务共5大类39项。市委、市政府诚恳接受、照单全收、立行立改,高站位、高要求、高标准制定出台《眉山市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精准有效地推进问题整改。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以对眉山350万人民负责、向中央、省委、省政府看齐的态度,将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坚决抓紧抓好、落实见效。

一、总体要求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推动全市上下对新发展理念的认识再深化,坚持以督察促整改,以督察促创新,以督察促发展,切实把督察整改转化为改进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解决问题的有效对策,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着力打造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眉山。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区)、各部门(单位)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整改工作的严肃性,主动认领、主动担责、主动整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行业工作范围内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敢抓敢管、动真碰硬,真整改、实整改。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处理。对反馈意见涉及整改任务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逐一整改销号。坚持实事求是,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长期坚持。对需要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限时整改,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持续推进,确保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完成整改后,要开展“回头看”,巩固提升整改成效。对反馈问题及整改过程中涉及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针对区域性、流域性和具有共性特征的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查找薄弱环节。聚焦岷江及重点小流域、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改措施,做到标本兼治、点面结合、系统发力。同时,立足长远、建立健全环境准入、环境监管执法、考核评价、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经济政策和治理体系等生态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四)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工作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眉山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重点治理工程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实绩检验整改成效,运用和巩固好督察成果。

三、整改目标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坚持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一)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39个具体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和整改要求建立问题台账,实行月调度、月督查,逐项整改、逐项对账销号。落实市级牵头责任领导,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任务清晰明确、措施有的放矢,整改高质高效。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和按月“交账制”,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坚决把督察反馈问题全部如期整改到位。

(二)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三次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做好增强新动能“加法”和淘汰落后产能“减法”,加快建设发展水平高、产业体系优、创新能力强、开放程度深、市场机制活、协调发展好的现代化经济强市。到2020年,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方式基本形成。

(三)生态环保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将环保工作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认真落实《眉山市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按照“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要求,推动各级各部门真正做到“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绿色发展目标评价考核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加快建立环境综合执法体系。

(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严格实施“河长制”治水,以岷江、沱江流域眉山段水环境整治为重点,全面实施球溪河、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小流域污染综合整治,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岷江干流眉山出境断面青神罗波渡达到III类水质标准。重点小流域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黑龙滩水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率保持100%,各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率达到100%。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严格实施“点长制”治气,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眉山主城区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27.9%以上,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1.2%以上。严格实施“田长制”治土,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四、整改举措

认真对照督察意见梳理的五大类39项整改任务,制定《眉山市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明确牵头责任领导、销号牵头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重点采取以下举措:

(一)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此次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意识,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建立健全推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实行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督察制度,切实做到领导力量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执法检查到位、督导问责到位。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切实解决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二)深入推进绿色发展。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从根本上为生态环境减负。坚持以绿色发展助推转型发展,把推进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建设各个方面,创新环境治理理念和方式,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整合现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加快园区外企业搬迁入园进程。开展全市主要工业集中区域的环境承载力分析,加快环境承载力超限或接近超限区域的落后产能、装置和污染严重项目的淘汰关停工作,腾出环境容量,停止新引进污染物多、排放量大的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管工业园区、各县(区)政府〕

(三)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落实“河长制”治水,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全面开展全市主要流域水功能区划工作,制定水体达标规划并有序推进,加快推进球溪河、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重点小流域治理,推进流域工业、农村面源污染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一是深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深化泡菜、印染等行业废水治理,建立岷江干流和小流域排污总量跟踪监测和预警机制,降低全市排污强度和排污总量。二是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工业园区和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城和重点乡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三是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止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反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四是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设施,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责任单位: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点长制”治气,实施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强力推进“减排、抑尘、压煤、治车、控秸”五大工程,努力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编制完成《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30年)》和《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在能源结构优化、工业废气治理、城市扬尘管控、机动车污染防治、农作物秸秆禁烧五个方面发力,加大整治力度,千方百计完成减排目标任务,改善空气质量。一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煤炭使用量,推行清洁能源和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全面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眉山中心城区全面禁烧煤。二是继续推动工业企业脱硫脱硝改造,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三是抑制扬尘,深化建筑扬尘治理,眉山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全部做到“六必须、六不准”,规范渣土清运,加强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城区洒水频次和覆盖面。加强餐饮油烟整治,眉山中心城区大中型餐饮企业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四是加强入城车辆管理,禁止货车入城,全面淘汰所有黄标车和老旧车。开展机动车污染治理,尽快建设眉山中心城区绕城公路。五是控制秸秆焚烧,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物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实行全域露天禁烧,推行网格化管理,确保“不见烟雾、不见黑斑、不见火光”。(责任单位: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深入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田长制”治土,深入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眉山市工作方案》,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一是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2020年底前,建成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二是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分类管控。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完善防渗、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安全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三是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达到重金属排放控制目标要求。四是加强工业废物污染防治。突出芒硝、冶炼、煤矿等重点行业和汪洋片区、甘眉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铝灰铝渣、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五是控制农业污染,突出农用地分类管理,实施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全市农药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完善村庄保洁制度,到2020年,全市60%行政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95%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责任单位:市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夯实环境安全基础。一是切实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探索设置高风险园区生态隔离带。推进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将有效防范和妥善应对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作为地方政府的重要任务,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二是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认真执行《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三是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推进实施《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及城镇生活垃圾环保焚烧发电设施建设,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堆存和处置,到2019年底,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乡环境治理办、各县(区)政府〕

(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推进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按照省上部署,加快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二是健全生态环境监管机制。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强化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将“三线一单”硬约束作为综合决策的基础条件之一,将源头严防落实到产业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规划中。落实排污许可制度,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三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优化调整大气、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网络,加快建成适应当前环境管理需求的监测网络。四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成绩突出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多种模式参与治理,放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权限,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五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有序开展多渠道筹措生态综合补偿资金的政策研究和试点示范,逐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力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进一步加强集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落实工作,逐步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全覆盖。六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提升基层环保执法能力,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环保执法震慑力。坚持经常性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不定期督查和暗访为主,不断提高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七是健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因地制宜制定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方案,引导和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第三方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扩大第三方运营、规范第三方监测、健全第三方监督。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参与渠道,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职业荣誉制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实行有奖举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眉山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反馈问题整改实施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跟踪督察整改落实情况,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对照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整改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一抓到底。(责任单位:市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加大环保投入。全市各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投入力度,市财政积极统筹整合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全市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城乡污水垃圾基础设施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部署推进环境资源税制改革,探索建立环境保护投融资体制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加大治污投入,改造治污工艺,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政府〕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整改事项的责任单位要按照“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整改实施方案,做到整改到位、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同时,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照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责任单位: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严格督导检查。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单位)整改落实工作进行定期调度,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实行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调度和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五)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追责问责“审查人员库”和“专业人员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追责问责快速反应机制》,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对生态环境问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依纪调查处理到位。同时,对领导不负责、监管不到位、企业不守法导致生态破坏、污染严重的,公开曝光,严肃查处追责,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六)加强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及时宣传督察整改工作情况,在媒体公开整改工作进展,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和监督。〔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

附件:眉山市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附件

眉山市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

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以下简称督察组)和省委、省政府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制定整改任务清单。

一、关于一些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共8项任务)

(一)通过督察谈话和问询,部分领导干部反映,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认识不深刻、把握不全面,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存在问题认识不足,对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不够,发展与保护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省整改任务第一项)

牵头责任领导:黄剑东

销号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树牢,生态环保意识进一步增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推动全市各级各部门坚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环境保护责任压紧压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

整改措施:

1.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负责的态度,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各县(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年不少于6次,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岷东新区、甘眉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每年不少于6次,及时研究部署、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岷东新区、甘眉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履职尽责清单,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法律法规作为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任务、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教育的重要方面。在领导干部培训班中设立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等课程。在市委党校举办的县级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轮训班中设立新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等课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宣传报道,深入宣传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部署,坚定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具体举措和经验成效,曝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典型案例,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认识。督察整改期间,眉山电视台新闻栏目每周安排不少于3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眉山日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每周至少宣传报道1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8.自2018年4月起,每季度开展一次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专项督查督导,2019年起每半年开展一次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专项督查督导,强力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9.加强生态环保指标的过程管理和督办落实,推动全年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完成。(责任单位:市目标绩效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虽然四川省及各市(州)均已出台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但由于一些工作分工不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有关工作推进不力,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省整改任务第七项)

牵头责任领导:王光彩、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编办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职能职责分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明确、边界清晰。

整改措施:

1.参照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眉山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并严格实施。(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编办,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参照省、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各县(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并严格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

市畜牧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产业园区合理布局,推进园区污水处理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已建成投运的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监督管理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信息公开等,查处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虽然全省已初步建立起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但在一些地方实施过程中存在考核走过场,压力传导层层衰减的问题。如,广安、达州、眉山、资阳等4个市在四川省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但在当年省政府市(州)目标管理环境保护考核中得分仍然接近满分。在四川省2016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考核中,19个市州得分相同,并且均超过考核设定的最高分值。(省整改任务第八项)

牵头责任领导:黄剑东、祝云

销号牵头单位:市目标绩效办、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目标体系,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和督查督办,提升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的科学性、严谨性、权威性,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落地落实。

整改措施:

1.落实生态功能区差别化考核制度,显著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指标权重。自2018年起,根据省考核指标变化同步调整市政府对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突出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特点,进一步优化年度考核指标设置。(责任单位:市目标绩效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严格执行《眉山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将环境保护目标分解到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县(区)党委和政府,强化考核。(责任单位:市目标绩效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并与领导班子的优化调整和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与干部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相结合。〔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追责问责快速反应机制》,将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目标绩效办、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票否决”制度,对当年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地区,党委、政府负有重要责任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目标绩效办、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考核与市委、市政府对县(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对接,强化激励和约束导向,确保相关考核结果总体一致,与国家政策要求和群众直接感受一致。〔责任单位:市目标绩效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严格按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规定,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市审计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四)一些地方和部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自觉性、主动性不够,一些领导干部不同程度存在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导致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省整改任务第十项)

牵头责任领导:黄剑东、祝云

销号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强化生态环保理论学习教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全市上下形成讲落实、重落实、抓落实的生态环保工作新格局。

整改措施:

1.全市各级各部门把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绿色发展理念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系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做到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思想上自觉、行动上主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负总责,落实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落实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直接抓的监管责任,坚决做到“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强化对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考核排名靠后的县(区)和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连续3年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自2018年4月起,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暗访督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及时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市级领导带队开展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推进情况专项督导,2018年不少于2次,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切实纠正思想偏差,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对有关地方和部门在推进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法依规问责。〔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校)等举办的主体班和相关专题班中增加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培训内容。在市委党校举办的县级领导干部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轮训班中设立新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等课程。〔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五)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以来,在保护区内新批准设立采矿权3宗、探矿权11宗,为28个保护区的107个采矿权办理延续手续,为79个保护区的192个探矿权办理延续手续。2017年以来还为6个保护区的14个采矿权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为11个保护区的20个探矿权办理了延续登记手续。其中,5月还为九顶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四川龙蟒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红岩磷矿办理了采矿权延续手续,为瓦屋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洪雅县大岩窝铅锌矿办理了探矿权延续手续。(省整改任务第十九项)

牵头责任领导:祝云

销号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停止自然保护区内一切勘查开采活动,封闭井硐,拆除设备,实施植被恢复。

整改措施:

1.2017年12月底前已成立眉山市瓦屋山自然保护区环保整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三位副市长担任副组长。(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洪雅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市级层面2017年12月底前已制定《眉山市瓦屋山自然保护区环境问题整改方案》,洪雅县2017年12月底前已制定《瓦屋山自然保护区矿山退出实施方案》和《瓦屋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统筹研究矿业权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关停整改标准、分类补偿办法、有序退出机制、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认真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关于切实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矿业权整改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快推进自然保护区矿业权整改工作的通知》。(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提出的矿业权问题,2017年12月底前已确定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专门负责,组织制定关停、退出及实施生态恢复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路线图、时间表,实行一案一策分类办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林业局、洪雅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在全面停止保护区内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建立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定期整改进度报告制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采取专项督察检查,以点带面,督促指导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整改。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设备拆除、井硐封闭,实施植被恢复。(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推动淘汰燃煤小锅炉等工作不到位,未及时进行安排部署。截至2017年7月,全省仍有1221台应淘汰的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淘汰。(省整改任务第二十项)

牵头责任领导:唐宏

销号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整改时限:2018年8月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全市应淘汰的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整改措施:

1.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纳入2017年度淘汰计划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市管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自2018年4月起,全面排查全市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应淘汰尽淘汰。〔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市管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自2018年4月起,严格审批,全市范围内不得新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项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市管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自2018年4月起,加大对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执法监管,防止“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市管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自2018年4月起,加强燃煤锅炉管理,建立管控清单,加强监测和执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市管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负责的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工作,至督察时尚无进展。(省整改任务第二十三项)

牵头责任领导:唐宏

销号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工作。

整改措施:

1.2018年3月底前已完成全市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需求摸底排查。〔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8年6月底前,制定彭山区成眉石化园区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进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具体举措、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按计划实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彭山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2018年6月底前,制定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进方案,明确实施计划、具体举措、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按计划实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仁寿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八)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落实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职责不到位。截至2017年7月,全省仍有100座加油站、8座储油库尚未开展改造。(省整改任务第二十四项)

牵头责任领导:唐宏

销号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整改时限:2018年9月

整改目标:14家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改造或拆除加油设备。

整改措施:

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14家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改造或拆除加油机设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和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自2018年1月起,对油气回收治理整改工作实施月调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进度,定期开展专项抽查督查。(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和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自2018年1月起,对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的加油站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在油气回收装置未建成前不得营业(售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和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关于长江部分支流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问题(共21项任务)

(九)2016年,长江干流四川段、金沙江、沱江、岷江、嘉陵江等五大流域约30%的监测断面水质不达标,87个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优良水质比例72.4%,比当年考核目标低4.6%。(省整改任务第二十五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改善全市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我市境内岷江、沱江流域水质达标率逐年提升。2020年12月底前,岷江悦来渡口断面水质达标。

整改措施:

1.认真落实《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2016—2020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岷江1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重化工园区,严控新建涉磷、印染、制革等重污染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坚持水环境质量底线和水资源利用上限,把流域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推动流域产业优化布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按照全省统一安排,启动开展化工企业搬迁入园工作,提升化工企业入园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市管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强力推进河长制,2018年6月底前完成河长制各项制度机制升级完善,按照国家要求,把水库、湖泊、湿地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扎实推进岷江、沱江流域综合治理,推进流域不规范入河排污口整治。2018年12月底前完成69个规模以上不规范入河排污口的整治,2019年12月底前完成102个规模以下不规范入河排污口的整治,2020年12月底前完成80个规模以下不规范入河排污口的整治。〔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2018年6月底前,开展岷江、沱江流域非法码头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开展集中整治,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8.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实施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9.加强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项目下泄流量生态监管。按照分类处置原则,2018年6月底前梳理出存在问题的水电站,“一站一策”制定整改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0.全面落实《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规划,2018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球溪河法轮河口控制单元水体达标方案》和《岷江悦来渡口控制单元水体达标方案》,促进球溪河、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小流域水质持续改善。〔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1.巩固全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成果,加强日常管控,促进达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建成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2.推进落实《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及提标升级改造14座,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及提标升级改造15座。〔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3.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流域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自2018年4月起,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问题反弹。〔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4.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试点,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继续推进病虫害监测预报、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科学用药指导,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农用化肥和农药减量2%和1%。〔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5.加强塘、库、堰、滩涂水产养殖监管,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6.开展“厕所革命”,2018年12月底前新建乡村公厕60座,改建乡村公厕20座。〔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十)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四川省“十二五”有关规划确定的81个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项目仅完成17个,计划新增的12496公里污水管网,实际只完成54%,29个县城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省整改任务第二十六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

销号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2019年眉山中心城区、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行业监管机制,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整改措施:

1. 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眉山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7年12月已出台《眉山市全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及提标升级改造6座,配套新建、改造管网54公里。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新建及提标升级改造7座,配套新建、改造管网76公里。〔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2018年6月底前,出台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行业监管机制,强化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十一)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四川省“十二五”有关规划确定需实施的37个市、县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6个未按规划要求完成。(省整改任务第二十七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

销号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快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到2019年底,市本级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整改措施:

1.2017年12月底前已出台《眉山市全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8年12月底前建成眉山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2018年6月底前,出台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污泥处置监管机制。〔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十二)由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有关地方政府职责履行不到位,全省已建成的212个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中,有88个运行不正常。(省整改任务第二十八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

销号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已完成,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眉山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仁寿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洪雅县观澜城邦污水处理设施3个生活污水处理厂问题整改,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整改措施:

1.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眉山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整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仁寿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整改。(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洪雅县观澜城邦污水处理设施整改。(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开展督导,每季度至少一次,确保正常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仁寿县政府、洪雅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十三)全省45个省级工业园区中有14个未按规划环评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省整改任务第二十九项)

牵头责任领导: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中心城区、甘眉工业园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监管机构建设。

整改措施:

1.14个未按规划环评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整改任务不涉及我市。

2.2017年12月底前已成立眉山市中心城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甘眉工业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和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责任单位:市委编办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十四)农业部门工作推动不力,截至2017年7月,全省禁养区内242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中仍有541家未关闭搬迁。(省整改任务第三十项)

牵头责任领导: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任务。

整改措施:

1.根据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发展畜禽养殖业,2018年8月底前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禁养区内104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工作,全面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自2018年4月起,开展回头看,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问题反弹。〔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十五)沱江是长江重要的一级支流。由于长期不合理开发利用,导致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问题叠加显现,加之部分地区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水环境质量下降明显。流域内38个省控以上断面中,Ⅳ和Ⅴ类水质断面比率从2013年的29.0%上升至2016年的66.7%。(省整改任务第三十一项)

牵头责任领导:罗毅

销号牵头单位:仁寿县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球溪河水环境质量下降趋势得到控制,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球溪河“河长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深入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集中开展污染治理。(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自2018年4月起,建立全市“散乱污”企业清理长效机制,发现一例清理整治一例,限期整治磷化工、钢铁、制革等重点行业污染问题,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实施《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推进球溪河流域沿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8年9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1个,2018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38座,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35座。(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实施《四川省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加快球溪河流域沿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改建、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公安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自2018年4月起,开展河道内源减量行动,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推进河道生态修复,实施典型河道环保疏浚。建立水资源调度长效机制,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创新治理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加大对球溪河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广PPP模式,组织实施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项目。2018年12月底前投入8.98亿元,2019年12月底前投入19亿元。(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试点,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继续推进病虫害监测预报、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科学用药指导,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2018年12月底前,球溪河流域农用化肥和农药分别减量2%和1%。(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农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8.2018年12月底前制定《球溪河法轮河口控制单元流域水体达标方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仁寿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9.自2018年4月起,开展“沱江河网”建设行动,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建立健全排污企业监管体系,着力提升环境监管效能。建立重点断面应急预警机制,配合环境保护厅完善污染源监测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控体系,搭建全流域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规上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控能力。(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仁寿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0.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球溪河流域禁养区内387户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已完善粪污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户)306个,全面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畜牧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四川省201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年度任务。(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畜牧局、市城乡环境治理办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2.实施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行动,开展球溪河沿线饮用水源地问题排查,推进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促进水质达标。(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3.配合省级部门完成沱江流域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工作等任务。(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十六)沱江15条主要支流中,毗河、球溪河、中河、九曲河、威远河等5条支流2016年水质为劣Ⅴ类。(省整改任务第三十二项)

牵头责任领导:罗毅

销号牵头单位:仁寿县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球溪河水环境质量下降趋势得到控制,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整改措施:(与第十五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相同)

(十七)沱江流域内应提标改造的71个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厂中67个未按期完成,534个乡镇中413个未建成污水处理厂,其中77个重点镇仅15个建成污水处理厂。(省整改任务第三十三项)

牵头责任领导:罗毅

销号牵头单位:仁寿县政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球溪河(仁寿段)流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整改措施:

1.2018年4月底前制定球溪河(仁寿段)流域内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建设方案。(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加快球溪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2018年9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1个,2018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38座,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35座。(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自2018年4月起,建立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展月报和工作季报制度,督促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依法实施监督考核,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的实施问责。(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十八)沱江流域内1928家规模化养殖场中,662家无污染治理设施,719家位于禁养区内。(省整改任务第三十四项)

牵头责任领导:罗毅

销号牵头单位:仁寿县政府

整改时限:已完成,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完成球溪河流域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任务,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推进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整改措施:

1.2018年1月底前已完成球溪河流域内96家畜禽养殖场(户)关停和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工作,全面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畜牧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自2018年4月起,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问题反弹。(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仁寿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十九)岷江也是长江的重要支流,2016年流域水质达标率仅61.5%,部分支流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省整改任务第四十二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2020年岷江干流悦来渡口水质达标,重点小流域水质2018年、2019年持续改善,2020年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河长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深入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集中开展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8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眉山市岷江悦来渡口控制单元水体达标方案》《眉山市岷江彭山大桥控制单元水体达标方案》和《岷江流域(眉山段)水污染综合防治总体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和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实施《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推进流域及支流沿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4座,2019年12月底前完成4座。(责任单位: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牵头,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开展岷江流域市级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强化明察暗访和专项督导。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岷江流域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开展岷江流域县级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强化明察暗访和专项督导。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岷江流域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责任单位: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组织实施《岷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每季度调度1次。(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和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创新治理投入机制,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岷江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推广PPP模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8.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12月底完成市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和东坡区、彭山区、洪雅县、丹棱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9.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试点,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继续推进病虫害监测预报、绿色防控、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科学用药指导,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2018年12月底前,岷江流域农用化肥和农药分别减量2%和1%。(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0.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岷江干流以及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4条重点小流域沿线476个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对流域沿线开展畜禽养殖整治“回头看”,彻底清理畜禽养殖场内设施,防止“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和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位于中游的眉山市境内岷江干流及其支流断面2016年水质达标率仅12.5%,Ⅴ类水质占比26.9%,劣Ⅴ类水质占比42.3%,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支流水质长期为劣Ⅴ类,水环境形势十分严峻。(省整改任务第四十三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2020年,岷江干流悦来渡口断面达Ⅲ类水质。支流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2018年、2019年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消除劣Ⅴ类水质。

整改措施:

1.大力推进河长治水,按照“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和小流域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推进岷江干流、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小流域污染系统治理,实施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与生态补偿。(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和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自2018年4月起,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开展涉磷企业专项整治,深化泡菜、印染等行业废水治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和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自2018年4月起,建立全市“散乱污”企业清理长效机制,发现一例清理整治一例。〔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2018年12月底前,鼓励引导10家造纸企业转型。(责任单位:东坡区政府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岷江干流以及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重点小流域沿线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工作。(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东坡区、彭山区、丹棱县、青神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2017年12月底前已建成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共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东坡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8.2018年9月底前,完成思蒙河流域6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前期土建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6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1个乡镇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逐年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全面实现河长治水,2018年、2019年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消除劣Ⅴ类水质。(责任单位:东坡区政府、丹棱县政府、青神县政府牵头,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9.2018年9月底前,完成醴泉河流域3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前期土建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3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2个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实现醴泉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全面实现河长治水,2018年、2019年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消除劣Ⅴ类水质。(责任单位: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0.2018年9月底前,建成毛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1个。2018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1个。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2个。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逐年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全面实施河长治水,2018年、2019年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消除劣Ⅴ类水质。(责任单位:东坡区政府、彭山区政府牵头,市教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1. 2018年9月底前,完成丹棱工业园区A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责任单位:丹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丹棱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2.2018年9月底前,完成金牛河流域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前期土建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主体工程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实现金牛河流域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水平和处理效果。全面实施河长治水,2018年、2019年水质持续改善,2020年消除劣Ⅴ类水质。(责任单位:东坡区政府、丹棱县政府、青神县政府牵头,市委统战部、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一)2013年至四川省级环保督察前,眉山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部署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够,对小流域污染治理推进不力。(省整改任务第四十四项)

牵头责任领导:祝云、王光彩

销号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强化督查考核问责。

整改措施:

1.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责任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坚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特别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县(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不少于6次。〔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严格落实“河长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制定相应河流“一河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深入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全面实施流域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2018年8月底前修订完善《眉山市环境保护职责分工方案》,切实明晰环境保护责任,环环相扣落地落实,及时有效传导环保压力,不折不扣执行到位,构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实施、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委编办牵头,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完善绿色发展目标评价考核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考核权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加快建立环境综合执法体系。〔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8.把水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市委、市政府每年重点工作,各级各部门确保责任落实、任务落地。建立严格的督查督办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开展常态化督查督办,市级负责同志每季度督导1次,切实做到领导力量到位、资金投入到位、执法检查到位、督导问责到位。〔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二)眉山市主城区及岷东新区、彭山城区每天约6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省整改任务第四十五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

销号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岷东新区建成区2018年12月底前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85%。彭山城区2019年10月底前污水收集率达到85%,2020年12月底前达到90%。

整改措施:

1.明确市政府副市长冉登祥同志为责任人,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逗硬考核。(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彭山区政府、岷东新区管委会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加强后期监管和维护,确保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水务局,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2018年6月底前完成岷东新区建成区雨污管网排查,对排污单位雨污管网进行逐一清理整治,确保污水全部进入截污干管进行处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责任单位:岷东新区管委会牵头,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推进主城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眉山主城区污水管网13千米,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眉山主城区污水管网15千米,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眉山主城区污水管网20千米。(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眉山发展公司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彭山城区污水管网6千米,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彭山城区污水管网5千米,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彭山城区污水管网4千米。(责任单位:彭山区政府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三)眉山市128个乡镇中80个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省整改任务第四十六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

销号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整改措施:

1.明确市政府副市长冉登祥同志为责任人,制定推进方案,倒排工期,实行月调度,纳入年度目标任务,逗硬考核。〔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东坡区2018年9月底前,完成11个污水处理厂(站)前期土建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1个污水处理厂(站)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3个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东坡区政府牵头,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彭山区2018年9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6个。2018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4个。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彭山区政府牵头,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仁寿县2018年9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2个。2018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49个,提标改造4处。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41个,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洪雅县2018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7个。2019年12月底前,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1个,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丹棱县2017年12月底前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6个,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丹棱县政府牵头,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青神县2017年12月底前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设施9个,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责任单位:青神县政府牵头,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四)眉山市12个市级以上工业园区中6个未按要求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省整改任务第四十七项)

牵头责任领导:唐宏

销号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建成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措施:

1.推进机械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建筑主体工程。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责任单位:眉山机械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城乡规划局、东坡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推进彭山经开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改建工程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责任单位:彭山经开区管委会牵头,彭山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推进视高镇第二污水处理厂建设。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责任单位: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管委会牵头,仁寿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推进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污水厂二区建设。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责任单位:仁寿县文林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仁寿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推进洪雅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9月底前开始进行设备安装。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责任单位:洪雅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洪雅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推进丹棱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9月底前,完成A区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建成。(责任单位:丹棱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丹棱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2018年6月底前,出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运行管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8.加强已建成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促进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市级以上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五)眉山市1455个规模化养殖场中仅161个开展了治理,重点小流域应关闭的221个养殖场中仅完成7个。(省整改任务第四十八项)

牵头责任领导: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畜牧局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完成全市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重点小流域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搬迁。

整改措施:

1.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眉山市涉及的1455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思蒙河、醴泉河、毛河、金牛河等4条重点小流域沿线349个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搬迁工作,全面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自2018年4月起,开展专项督查和不定期巡查,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反弹。〔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六)2016年,攀枝花、南充等15个市在环境保护部开展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中均被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省整改任务第五十项)

牵头责任领导: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2017年12月,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黑龙滩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整改措施: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中被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市中不涉及我市。

2.2017年12月底前已制定完成《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相关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自2018年4月起,严格按照《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严格保护区管理,落实保护责任,加强日常巡查,落实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相关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七)全省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1%,比国家考核目标低2.5%。(省整改任务第五十一项)

牵头责任领导: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黑龙滩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整改措施:

1.我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黑龙滩水库水质已持续达标。进一步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大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力度,确保黑龙滩饮用水源地水质长期稳定达标,水质不下降。(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仁寿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强化水质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2017年12月底前已建成眉山黑龙滩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仁寿县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2017年12月底前已制定完成《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相关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自2018年4月起,严格按照《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严格保护区管理,落实保护责任,加强日常巡查,落实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相关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八)抽检的2645个乡镇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仅85.9%。(省整改任务第五十二项)

牵头责任领导: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逐年改善。

整改措施:

1.2018年9月底前,全面梳理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问题,完成不达标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并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属地管理责任,2018年12月底前,根据水源地评估结果编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和保护方案,东坡区实施7个饮用水水源地治理,推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标率逐年改善。(责任单位:东坡区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属地管理责任,2017年12月底前,彭山区所有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已完成治理并全面达标。(责任单位:彭山区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属地管理责任,仁寿县除视高、清水、兴盛3个镇正在规划外,其余57个乡镇均已实施全域安全饮水工程,由黑龙滩水库集中供水。2018年9月底前,全面梳理辖区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存在问题,开展2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撤销工作。2018年12月底前,根据水源地评估结果,编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和保护方案,实施1个饮用水水源地治理。(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属地管理责任,2018年12月底前,根据水源地评估结果编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和保护方案,洪雅县实施4个饮用水水源地治理。(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属地管理责任,2018年12月底前,根据水源地评估结果编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和保护方案,丹棱县实施2个饮用水水源地治理。(责任单位:丹棱县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落实饮用水水源地属地管理责任,2017年12月底前,青神县所有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已完成治理并全面达标。(责任单位:青神县政府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九)232个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中有72个未完成规范化建设。(省整改任务第五十三项)

牵头责任领导: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整改措施:

1.开展我市县级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排查,全面梳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建立整改清单,进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并备案。〔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相关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县级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建筑搬迁等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水务局、相关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饮用水水源地如需要调整的,2018年6月底前完成调整方案报送。需开展调整取水口、开展水厂重建、建设管网工作的,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相关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关于部分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不够的问题(共1项任务)

(三十)四川省五大区域中,成都平原、川南、川东北等三个区域均存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不力问题。成都平原8个城市中,德阳、绵阳、乐山、雅安等4个市未完成2017年上半年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目标任务。川南4个市中,自贡、宜宾、泸州等3个市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川东北5个市中,广元、巴中等2个市2016年优良天数比例同比下降。(省整改任务第五十五项)

牵头责任领导: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

整改措施:

1.根据《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2018年3月底前,已制定《眉山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方案(2018—2020年)》,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城市结构改善和生产生活方式转变。〔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各县(区)党委和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各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坚持亲自抓,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加强领导、加大统筹,进一步压实压紧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任,不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省政府下达目标考核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2018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开展源解析,编制源清单,建立源模型,与行业规划对接,科学编制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指导眉山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工作。〔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优化产业结构。不符合规划环评总量控制的涉及废气排放项目禁止审批,不符合2倍削减量替代的涉及废气排放项目禁止审批,禁止审批燃煤锅炉项目。〔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优化能源结构。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鼓励煤改电或煤改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质监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建成建筑工地扬尘视频监控监测管理平台,重点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和颗粒物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监控平台联网,实时传输,建筑工地全面落实“六必须”、“六不准”要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加强城市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提高机械化作业覆盖面,规范清扫保洁作业程序,提高道路扫净率,加强快车道、慢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花坛等地段保洁工作,实现精细化保洁,中心城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逐年提升。着力控制城市道路扬尘,城市市区道路施工采取逐段施工方式,尽力减少道路施工扬尘。对未硬化道路入口、未硬化停车场和道路两侧裸土,采用绿化硬化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减少裸土面积。〔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8.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环保查验,加强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道路抽检,加大对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加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9.自2018年4月起,建立全市“散乱污”企业清理长效机制,发现一例清理整治一例。不定期开展强化督查,严防已关停企业出现反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0.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力度。大力推动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化”综合利用,建立县(区)负责人包片区、部门负责人包乡镇、乡镇负责人包村社、村社负责人包田块的“四包”工作机制,要将责任压紧压实在乡镇、村社的每一个田间地块,要落实四个“当天”制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11.自2018年4月起,每季度开展督查督导,严格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区),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对问题突出的,移交有关部门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四、关于一些重点领域生态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共8项任务)

(三十一)全省现有167个自然保护区中,四川省2017年自查发现130个自然保护区内存在1252个生态环境问题,其中矿产开发类334个、水电开发类309个、旅游开发类148个,位于核心区的356个、缓冲区的192个。(省整改任务第六十五项)

牵头责任领导:祝云、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洪雅县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分类别、分阶段完成自然保护区违建项目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环保部门主管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方案》《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问题整改推进方案》。(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8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生态环境问题。根据项目所在地功能区和项目性质,对未完成整改的项目按照“一项目一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间表。(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保障运行经费,落实专职人员,配齐管护装备,增强巡查监管能力。(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矿业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瓦屋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14家采探矿项目的关停关闭、设备拆除。(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完成瓦屋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27家小水电项目的关停关闭,2018年6月底前依法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恢复生态植被,彻底完成小水电问题整改任务。(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完成周公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14家小水电项目的关停关闭,2018年6月底前依法拆除相关设施设备,恢复生态植被,完成小水电问题整改任务。(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严格执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专项督察突出问题整改总体推进方案》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小水电问题整改工作方案》,2018年4月底前完成瓦屋山自然保护区和周公河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4家小水电项目的评估复核,未通过复核的于2018年6月底前依法关停关闭,拆除违法违规小水电项目的设施设备,恢复生态植被。通过复核的完成整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8.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周公河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6个违法旅游开发活动及建设项目整改。(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二)全省已建成的4871个水电站大多采用引水式开发,由于下泄流量工程措施和监控措施不到位,生态流量下泄监管困难,导致部分河段出现河道减水或断流。(省整改任务第七十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

销号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妥善有效解决因水电站导致的河道减水或断流问题。

整改措施:

1.按照分类处置原则,2018年5月底前梳理出存在问题的水电站,全面摸清和掌握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现状,找准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确定水电站整改名录表。〔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按照制定的水电站整改名录表,2018年8月底前按照“一站一策”制定整改方案。〔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在河长制工作中,切实落实河长责任,结合基层河长巡河,将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情况纳入巡河内容,适时巡视检查各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情况。〔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督促水电站业主落实整改任务主体责任,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建立水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水电站下泄流量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动问题整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自2018年4月起,在流域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审批中,合理确定下泄生态流量。〔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三)长江经济带成渝经济区内约46%的化工项目集中在沱江和岷江一带,约42%的化工产业沿长江干流分布,布局性环境风险突出。(省整改任务第七十三项)

牵头责任领导:唐宏

销号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贯彻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和相关产业政策,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完善化工产业园区风险防控体系。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规划》,科学规划产业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沿江经济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自2018年4月起,严把项目准入关,推动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禁新增过剩产能项目,岷江、青衣江岸线1公里内严禁新建重化工园区,中上游沿岸地区严控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严防高污染企业向上游转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严格用水总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严格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入河湖排污许可审批。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深化源头控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强化环境风险“四级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统筹、流域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园区环境应急管理,动态监管环境风险源,完善园区和企业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主体责任,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加大应急物资储备、配套建设应急设施。〔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自2018年4月起,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综合管理。深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严防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夯实园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危险废物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四个配套办法,严厉打击水污染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四)全省人口密集区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搬迁。(省整改任务第七十四项)

牵头责任领导:唐宏

销号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完成四川赞宇科技有限公司搬迁入园。

整改措施:

1.2018年1月底前,按照《四川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完成搬迁改造企业评估核实工作,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8年12月底前制定赞宇公司搬迁改造方案,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搬迁任务。(责任单位:青神县政府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五)全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还有一定缺口。(省整改任务第七十九项)

牵头责任领导:肖忠良

销号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危险废物依法依规处理。

整改措施:

认真执行《四川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2年)》,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2018年8月底前完成我市危废处置项目环评等前期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责任单位:东坡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六)全省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存在缺口。(省整改任务第八十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

销号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

整改目标: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处置,满足全市医疗废物处置需求。

整改措施:

1.2018年12月底前新建日处理能力5吨的医废处置生产线,实现市级医废集中处置设施扩能。(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眉山发展公司、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计生委、东坡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8年1月底前已建成日处理能力5吨的仁寿县医废处置中心,实现仁寿县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全覆盖。(责任单位:仁寿县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2017年12月底前已印发《眉山市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实施方案》《眉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市级部门协作机制的通知》,建立医疗废物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城管执法局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七)全省2016年约82万吨城市生活垃圾没有得到无害化处置,农村生活垃圾未无害化处置、临时堆场不规范等问题比较普遍。(省整改任务第八十三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

销号牵头单位:市城乡环境治理办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整改目标: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和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能力、规范农村临时堆场。

整改措施:

1.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洪雅县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置评级工作,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数据录入系统。(责任单位:洪雅县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2019年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东坡区、彭山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2019年12月底前,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责任单位: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2019年12月底前,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牵头,市城乡环境治理办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八)经对督察进驻期间受理举报分析,噪声、垃圾、油烟等问题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普遍,涉及全省所有城市和部分县城,成都等人口多、规模大城市尤为突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城市规划布局不合理,精细化管理不到位。(省整改任务第八十八项)

牵头责任领导:冉登祥

销号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城市生活品质。

整改措施:

1.自2018年4月起,眉山市中心城区集中开展噪声、垃圾、油烟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影响市容市貌、干扰市民生活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东坡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自2018年4月起,县(区)集中开展噪声、垃圾、油烟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重点对象、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联合执法,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影响市容市貌、干扰市民生活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涉嫌犯罪的行为。(责任单位: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自2018年4月起,依法依规严控社会生活噪音扰民。〔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4.自2018年4月起,依法依规严控交通噪音扰民。〔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5.自2018年4月起,依法依规严控建筑施工噪音扰民。〔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6.自2018年4月起,依法依规严控工业企业噪音扰民。〔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7.自2018年4月起,进一步强化眉山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设施设备维护及日常管理。统筹布局城市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科学合理选址建设。(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东坡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8.自2018年4月起,进一步强化各县(区)城区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设施设备维护及日常管理。统筹布局城市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科学合理选址建设。(责任单位: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政府,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9.自2018年4月起,建立群众信访投诉办理常态长效机制,对中央环保督察举报电话和邮箱关闭后的环境信访举报,统一由“12369”环保热线和市长信箱受理,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守,持续解决群众环境诉求。〔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相关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五、关于追责问责要求的落实(共1项任务)

(三十九)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请四川省委、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一步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要求,严肃责任追究。督察组还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清单,将按程序移交四川省委、省政府,并送监察部备案。四川省委、省政府应责成相关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具体处理意见应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并向社会公开。(省整改任务第八十九项)

牵头责任领导:汪宏

销号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整改目标:对督察反馈意见需追责问责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厘清责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整改措施:

1.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发现需要追责问责的,根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沟通协作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问题线索调查处理,严格落实追责问责意见。〔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核实,严格落实追责问责意见。〔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责任人:上述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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