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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定责任告知书
2025-04-14 17:39  市水利局 [字号: ] 打印

各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编报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是建设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应尽之责。为帮助贵单位规范高效开展水土保持工作,避免因工作疏忽引发工期延误、成本超支、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信用受损或者违法惩处等风险,助力项目顺利实施,现就履行水土保持法定责任告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编报要求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开工之前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立项机关同级水土保持审批部门审批,并取得行政许可手续。

根据项目征占地面积、挖填土石方总量规模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

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二)方案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1.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3.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4.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5.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三)弃渣场补充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征收部门

眉山市本级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眉山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眉山天府新区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税务局。

眉山市东坡区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东坡区税务局。

眉山市彭山区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彭山区税务局。

仁寿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仁寿县税务局。

洪雅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洪雅县税务局。

丹棱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丹棱县税务局。

青神县审批项目:国家税务总局青神县税务局。

(三)征收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免征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三、方案实施

(一)同步设计

需要编制初步设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标准和水土保持投资,其施工图设计应当细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

(二)措施落实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任务和内容纳入施工合同,落实施工单位水土保持责任,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保持措施,保证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实施进度和资金投入。

(三)水土保持监测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监测能力的机构同步开展水土流失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情况。

(四)水土保持监理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同步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法律责任与信用评价

(一)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行处罚。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将其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对该生产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扣20分,情节严重的,直接认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1.有未批先建、未批先变行为的,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弃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3.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约谈,对该生产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扣15分。

(三)未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监测、监理的,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将其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对该生产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扣20分。

(四)承诺制项目未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对生产建设单位进行约谈,将其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对该生产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扣20分。

六、其他

(一)政务服务水利窗口咨询电话:028—38169581;市水土保持监督站咨询电话:028—38166058。

(二)补偿费缴纳咨询电话:028—38912366(眉山市税务公开咨询电话)。

(三)法律和政策文件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https://www.gov.cn/flfg/2010-12/25/content_1773571.htm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

http://mwr.gov.cn/zwgk/gknr/201908/t20190809_1440961.html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2008/t20200805_1441267.html

4.《水利部关于实施水土保持信用评价的意见》

http://www.mwr.gov.cn/zwgk/gknr/202401/t20240103_1700236.html

5.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中介机构服务超市

http://zjfw-gc.sczwfw.gov.cn/zjcsmhwz/epointzjcs/pages/defaultsp/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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