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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
2022-04-07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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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 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精神,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眉府办发〔2021〕14号)要求,重点针对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工业项目精准供地,促进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特制定《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改革精神及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重大决策部署,把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土地使用标准体系。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2022年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宗数比例30%以上;2023年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 二、重点任务 (一)事先作评价 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能耗评估、安全评价、水环境影响综合评价、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相关事项评估。 (二)事前定标准 1.拟定准入指标。结合原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和园区实际,由园区经济科技局拟定项目准入行业、能耗指标;园区投资促进中心拟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指标;园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环境容量指标;园区自然资源分局拟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高度、红线退界、绿地率等规划类指标。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经济合作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同意后,由园区管委会向社会公开发布。 2.编制相关文本。园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完成拟定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和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书。 3.公开出让土地。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方案中应当包含:指标、协议文本以及常规要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挂牌出让。成交后,一是项目业主和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二是项目业主和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 (三)事中作承诺 1.开展项目建设审批。园区各部门按工作职责同时开展快速审批,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2.督导企业开展项目施工。“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书,承诺按约定兑现各项指标,明确违约责任。企业开工前按照承诺到相关部门备案,由园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事后强监管 项目开工后,园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控制性指标和自身承诺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控制性指标及有关事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照签订的“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三、责任分工 (一)“标准地”指标预设 园区经济科技局负责做好节能评估,对准入行业、能耗等经济类指标进行设定。园区投资促进中心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经济类指标进行设定。园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完成区域环境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评价,并对环境容量、单位排放增加值等指标进行设定。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区域安全评价。园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并对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进行设定。各部门对应制定项目建设所需相关承诺清单及建设所需材料清单。 (二)动态巡查管理 项目开工后,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建设指标服务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控制性指标和自身承诺实施建设,发现违反承诺和不按“标准地”指标实施建设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三)竣工验收管理 项目竣工后,由企业提出申请,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各项指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照签订的“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项目达产后,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对能耗、环保、亩均税收等指标开展达产复核,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达产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按照签订的“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四、组织保障 成立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车智勇任组长,党工委委员、管委会二级调研员杨志刚任常务副组长,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王霜、蒋昕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园区各部门进行指标预设,建设巡查及竣工验收。 本方案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行期间如果遇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2.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准地”控制指标表 3.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项目 投资建设协议书 4.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书 |
【《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试行)》附件.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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