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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ajj/2019-00006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19-11-18
 公文种类 公告  基础分类 公示公告
 服务对象 其他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东坡区“5.25”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东坡区“5.25”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摘要)

201952511时,东坡区万胜镇天乐村四社,发生一起混凝土搅拌车侧翻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00 余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95231050分,驾驶员李丹驾驶川C20506行驶至岳飞翔家入户路段泥土路时,车辆翻坠山崖下25米处,造成司机李丹、搭乘人员刘仕华、彭清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司机李丹驾驶川C20506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时,对路面情况预判不足,驾驶车辆冒险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新桥临时拌合站(实际控制人左章云)违反法律规定,安排车辆向工程项目以外地点运输供应混凝土,未对聘用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严格站内车辆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与新桥临时拌合站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包代管。

三、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眉山市东坡区“5.25”较大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李丹,川C20506搅拌车驾驶员,对路面情况预判不足且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刘刚,观音崖项目部负责人。未与新桥临时拌合站签订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新桥临时拌合站,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眉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桥临时拌合站(实际控制人左章云)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施工单位未与左章云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存在以包代管违法事实;未对新桥临时拌合站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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