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市质监办函〔2018〕111号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刘毅等同志岗位聘用的批复
市特检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刘毅等同志岗位晋升的请示》(眉特检〔2018〕26号)收悉。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中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年限的通知》(川人发〔2008〕50号)相关规定,结合你所岗位空缺情况,经研究,同意你所聘用:
刘毅同志到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聘期3年,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止。
唐勇刚同志到工程师(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聘期3年,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止
请按规定办理上述同志聘用相关手续,在聘期内如遇岗位变动,聘约自行解除。
此复。
眉山市质监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5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