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眉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秩序,畅通投诉渠道,现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渠道公示如下:
一、投诉渠道
单位 |
地址 |
投诉电话 |
联系人 |
眉山市水利局 |
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三段121号 |
028—38268011 |
石道虎 |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乡村振兴局 |
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 |
028—36069000 |
马伟 |
东坡区水利局 |
眉山市东坡区蓬莱北路14号 |
028—38221508 |
詹开建 |
彭山区水利局 |
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182号 |
028—37631291 |
姜明 |
仁寿县水利局 |
仁寿县文林街道南坛路二段92号 |
028—36241102 |
杨旭 |
洪雅县水利局 |
洪雅县修文路111号 |
028—37403816 |
骆禹鸿 |
丹棱县水利局 |
丹棱县齐乐镇牌坊路176号 |
028—37262439 |
王建 |
青神县水利局 |
青神县青竹街道中岩路77号 |
028—38811540 |
朱腾飞 |
二、受理时限及所需材料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