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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huiwu/2024-00022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公开日期 2024-04-17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眉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渠道公示

为持续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眉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秩序,畅通投诉渠道,现将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渠道公示如下:

一、投诉渠道

单位

地址

投诉电话

联系人

眉山市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三段121号

028—38268011

石道虎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乡村振兴局

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

028—36069000

马伟

东坡区水利局

眉山市东坡区蓬莱北路14号

028—38221508

詹开建

彭山区水利局

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三段182号

028—37631291

姜明

仁寿县水利局

仁寿县文林街道南坛路二段92号

028—36241102

杨旭

洪雅县水利局

洪雅县修文路111号

028—37403816

骆禹鸿

丹棱县水利局

丹棱县齐乐镇牌坊路176号

028—37262439

王建

青神县水利局

青神县青竹街道中岩路77号

028—38811540

朱腾飞

二、受理时限及所需材料

(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11号令)。

五、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受理,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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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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