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
事项名称:出生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申请条件:出生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一)国(境)内出生的申报
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申报出生登记时已离异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非婚生: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或父或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4.亲子鉴定报告(随父入户须提供)。
(二)国(境)外出生的申报
1.父或母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境外人员须提供境外人员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及婴儿父母回国所持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
(一)1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1岁以上6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6岁以上(含6岁)报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及以上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非婚生育的需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办理入户手续,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将调查时间为缩短至10个工作日(法定时间为3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二、收养登记
事项名称: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收养的无户口人员
办理材料:
(一)公民收养未成年人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结婚证(已婚的提供)。
(二)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收留弃婴
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3.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复印件(盖鲜章);
4.发现弃婴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
(一)6岁以下派出所户籍窗口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6岁以上(含6岁)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三、死亡注销登记
事项名称:死亡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公民已死亡
办理材料: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死亡证》、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村或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等。
在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有翻译资质机构对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资质翻译机构公章)。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四、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注销户口和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一)直接选拔招录和特招地方人员担任军官注销户口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兵役机关出具的现役军人户口注销证明或兵役机关出具的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需要本人到场办理。
(二)军人退伍、复员、转业恢复户口
1.入户申请表;
2.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或联系函(原件);
3.转业证或者预备役登记证,复原干部复原证;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编码作证材料。
注明:转业军官须落城镇户口;士官安置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属财政供养人员的须落户城镇。
(三)军人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恢复户口
1.应征人员原居民户口簿;
2.部队出具的被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决定或者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五、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事项名称: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
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表;
2.原居民户口簿或者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裁定书或者假释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异地恢复户口的,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户籍注销证明及与入户户主的关系证明等。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六、姓名变更
事项名称:姓名变更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全省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申请条件:需变更姓名且不属于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姓名变更
1.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其监护人、本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提出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结婚证、离婚证(离异的提供);
4.收养证或解除收养证明;
5.亲属关系的作证材料。
重要提示:
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原则上不予变更),经审查确需变更的: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干部、职工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
3.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三)夫妻离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在派出所一个工作日签名确认);
2.未成年子女生身父母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如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依据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派出所可以受理,收取复印件。若一方出现后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5.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亲属关系作证材料。
(四)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
1.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书面申请;
2.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亲属关系作证材料;
5.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亡故证明;
6.未成年子女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7.14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本人、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三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出具由其父亲及继母或母亲及继父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姓名的协议;
8.18周岁以下,14周岁以上申请姓名变更的,须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五)增加曾用名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机关登记过的此曾用名的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一)18周岁以上可以予以变更的情形:1.因父母离婚、再婚时的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申请变更;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5.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的不予受理。
(三)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
办理地点:派出所、户政中心
办理时限:
14周岁以下的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由户籍民警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一个工作日办结。
14周岁以上姓名变更(含增加曾用名)的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七、出生日期更正
事项名称:出生日期更正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出生日期登记错误人员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始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居民身份证底卡等;
(四)社区民警调查材料: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造成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本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原因、申请人实际出生日期情况等,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14周岁以上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须出具有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重要提示:
不予变更出生日期的情形:
(一)本人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外)申报户口,后又提供登记有不同出生日期的出生医学证明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二)离、退休干部及事业、机关单位的干部(含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求(非组织程序)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不予受理;
(三)变更过1次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予变更出生日期。
(五)2013年6月1日(含本日)以后出生入户的人员变更出生日期的,不予受理。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及以上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八、民族变更
事项名称:民族变更
设定依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符合《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本人及监护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变更更正证明书》(公安机关内部迁移、登记错误的不需要出具)。
重要提示:
(一)民族变更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族称确定;
(二)满20周岁的(继子女满18周岁)公民要求依据父亲或母亲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三)父母双方的民族成份同是少数民族,子女本人与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相一致的,不受年龄限制;
(四)在迁移、出生申报等过程中,错填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填写《变更更正审批表》,由户籍民警及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报县(区)公安局(分局)及以上审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回补充的重新受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九、“三投靠”人员落户
事项名称:“三投靠”人员落户
设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属于“三投靠”人员
办理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夫妻投靠出具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出具父母和子女的证明。
重要提示:
根据国发〔98〕24号文件精神,“三投靠”人员(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是指农村户口迁往城镇或城镇户口之间的投靠迁移,不包括农村户口之间的投靠迁移,更不包括城镇户口迁往农村。目前,我市已全面实施户籍迁移“全国跨区域通办”,对符合条件并核验通过的实现一站式办理,申请人不需返回户籍地办理户口迁出,待收到入户通知后,预约前往我市迁入地户政中心或者派出所窗口办理入户登记。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婚迁类户口迁移(指农村户口之间的迁移)
事项名称:婚迁类户口迁移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等户籍管理规定、《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
申请条件:已婚人员
办理材料:
(一)结婚入户
1.入户申请;
2.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5.其他必要调查材料。
(二)女方或男方离婚后要求户口迁回原籍村组
1.入户申请;
2.村(居)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原籍注销户口证明;
5.离婚证、离婚裁定书、判决书或者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未成年子女随迁须出具其未成年子女归其抚养的证明(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或判决书或民政部门认定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离婚后变更抚养权的提供离婚证及变更抚养权公证书)。
重要提示:
1.符合省公安厅户口迁移相关城乡分类代码要求;
2.允许未成年子女随迁或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投靠父亲或母亲;
3.迁入地涉及征地、拆迁、城市规划等土地利益的,能否迁入遵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一、购房户口迁入
事项名称:购房入户迁入
设定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购房人员
办理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或已到交房日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信息备案证明》(已在房管局备案但尚未领到房屋产权证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随迁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二、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
事项名称: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 被大中专院校录取
办理材料:
(一)学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跨年度的,就读院校出具学生在读证明(如学生证等)。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三、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事项名称: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户籍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大中专学生毕业
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
2.毕业证书、迁移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对迁出前是农村户口的,回原籍后落派出所公共集体户口或允许投亲靠友(城镇居民家庭户口)。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四、引进人才迁移户口
事项名称:引进人才落户
设定依据:眉山市关于引进人才落户的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引进人才
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市人社或组织部门出具的引进人才书面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其他技术等级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五、户口本补发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户口簿遗失或损毁
办理材料:
(一)原则上户主书面申请(或户内成年人持本人及户主身份证);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6元
十六、农村居民分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
申请条件:符合分户条件的
办理材料:
(一)申请分户的居民已取得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颁发的非原地址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建房许可证》等相关权属证明,并已在获批准的宅基地上新建了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
1.分户申请(办理窗口领取《分户申请表》);
2.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证明。
(二)申请分户居民未取得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的,但为申请宅基地建房要求分户的
1.分户申请(办理窗口领取《分户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批宅基地的书面回执;
3.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证明。
(三)农村户籍居民因征地拆迁补偿原因申请分户的
1.分户申请(办理窗口领取《分户申请表》);
2.县级政府公函(由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属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进行认定,认定为征地拆迁安置对象的);
3.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村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证明。
重要提示:
下列情况不予分户:
1.夫妻不分户;
2.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不分户;
3.父母投靠子女、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分户;
4.自行违规搭建或超标准建房的、无权属证明的不分户;
5.户内只有一个成年直系亲属的不分户;
6.挂靠户口人员不得在同址分户;
7.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分户;
8.统征区、未统征但土地已冻结区,是否允许分户,按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十七、居住证办理
事项名称:居住证的办理
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自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之日起满6个月,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发证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十八、居住登记回执办理
事项名称:居住登记回执的办理
设定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和省公安厅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自派出所实有人口信息采集之日起满3个月,本人凭身份证办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证件。
办理地点: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发证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十九、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办理
事项名称:集体户口户籍证明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本人持身份证到场办理(户口需在本公安机关管辖区)。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派出所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理
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十、边境通行证办理
事项名称:边境通行证办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边境通行证申领表(派出所加审核意见)
办理地点:户政中心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办理
办理费用: 不收费
本指南由眉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