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办理。
三、事项决定权
国家、省、市。
四、法定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发布第五条: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2、申请条件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公安部 外交部令 第74号:
3、申请材料依据
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公境〔2013〕2000号
关于办理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 请示工作有关事项要求(试行)公境签〔2011〕2165号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公通字〔2004〕51号
4、办理流程依据
无。
5、办理时限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公通字〔2004〕51号)五、关于办理程序和时限 : 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2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公安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受理、审核机关要在上述期限内代公安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的,受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报审核机关,审核机关5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公安部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三十六条 :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签证的入境次数,是指持证人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 (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 (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 (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 (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 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6、数量限制依据
无。
7、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五、服务对象
自然人。
六、申请条件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2、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3、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4、本款第(1)、(2)、(3)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5、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6、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7、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
无。 |
无 |
无 |
2 |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
材料种类:收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
详见: 材料样本外国人永居体检.jpg。 |
无 |
无 |
3 |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 |
详见: 示范文本无犯罪记录证明.jpg。 |
无 |
无 |
4 |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
材料种类:验原件、收原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见示范文本—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
详见: 示范文本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jpg。 |
无 |
无 |
5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材料种类:验原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其他有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人员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年检证明复印件。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联合年检证明复印件。5、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二)任职人员1、任职证明复印件。2、《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3、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4、年检证明复印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复印件。6、项目证明文件或确认书复印件。(三)特殊人员1、推荐函复印件。2、相关奖励、成果证明复印件。(四)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1、婚姻证明、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2、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五)夫妻团聚人员1、婚姻证明复印件。2、配偶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4、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六)亲子团聚人员1、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复印件。2、中国籍父母一方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或外国籍父母一方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3、如父母双方已离异,应出具被投靠人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七)亲属投靠人员1、申请人在国外无直系亲属证明复印件。2、国内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3、被投靠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被投靠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及《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4、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5、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
无。 |
无 |
无 |
6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非自行打印类申请表,由公安机关印制。 |
详见: 格式文本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请表)正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投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申请表)背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正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任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背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特殊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正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特殊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背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夫妻团聚人员)正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夫妻团聚人员)背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亲子团聚人员)正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亲子团聚人员)背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亲属投靠人员)正面.jpg、外国人永居证申请表(亲属投靠人员)背面.jpg。 |
无 |
无 |
八、到实体大厅办理次数
窗口办理:1次。
九、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十、审批决定证件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十一、办件类型
承诺件。
十二、办理时限
办理总时限:15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48个工作日。
(1)受理:承诺时限:0个工作日。
(2)审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3)决定:承诺时限:100个工作日。
(4)制证: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收费标准
300元、证
十五、收费方式
不支持在线支付。
十六、认证方式
平台注册、手机认证、身份证实名认证、实体大厅现场审核认证。
十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十八、办理地点
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 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1楼出入境窗口
十九、申请材料递交方式
现场递交。
二十、办理结果领取或送达方式
现场办理:不支持快递。
网上办理:不支持快递。
二十一、咨询电话
028-38167531。
二十二、监督电话
四川省政府服务热线:12345
二十三、注意事项
无。
四川省出入境管理支队
对公安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的初审
审查工作细则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标准 |
依据 |
注意事项 |
1 |
审查国籍 |
外国人 |
不具有中国国籍。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公通字〔2004〕51号。 |
无。 |
2 |
查验核实身份 |
同一人 |
证件无明显涂改、伪造痕迹,在有效期内;核实申请人外貌与其身份证件照片及所提交办证照片为同一人。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公通字〔2004〕51号。 |
无。 |
3 |
申请事由 |
合法、合规 |
符合国家规定。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公通字〔2004〕51号。 |
无。 |
4 |
核验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
准确、完整、齐全 |
申请表填写准确、完整;检查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核对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有关证明材料在有效期内。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公通字〔2004〕51号。 |
无。 |
5 |
核查申请人住宿登记情况 |
在住 |
住宿登记信息需有效、在住。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公通字〔2004〕51号。 |
无住宿登记记录的,申请人应当办理住宿登记后,再申办签证。 |
6 |
重复申请 |
其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签证申请的情况。 |
|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公通字〔2004〕51号。 |
其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已经受理申请的,不得再重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