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五公开”专栏>>服务公开>>正文
   
 索 引 号 971045726/smzj/2019-00007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19-07-18
 公文种类 其他  基础分类 公共服务
 服务对象 其他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眉山市民政局证明事项告知书(范本)

你(单位)现在申请办理的事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应当提供住所使用权书面证明材料1份。根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要求,你(单位)可以承诺已经符合规定的证明事项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将不再索要书面证明材料而依据你(单位)的承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将进行核查,如作出虚假或不实承诺,依法撤销原审批决定并纳入失信名单。

眉山市民政局 

   年  月  日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6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