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现在申请办理的事项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应当提供住所使用权书面证明材料1份。根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相关要求,你(单位)可以承诺已经符合规定的证明事项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民政部门将不再索要书面证明材料而依据你(单位)的承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的承诺将进行核查,如作出虚假或不实承诺,依法撤销原审批决定并纳入失信名单。
眉山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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