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眉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司法发〔2019〕31号)要求,对全市性社会组织住所使用权证明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
一、试点事项
纳入此次试点的证明事项为:全市性社会组织住所使用权证明。该证明材料用于证明全市性社会组织具有合法稳定的住所。涉及该项证明的行权事项为: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社会团体住所变更登记;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半年。
三、适用范围
申请人因办理全市性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需要向市民政局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材料。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告知承诺书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格式内容要求,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不愿意承诺或无法承诺的,也可以依法提交证明材料。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有曾经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工作流程
按照申请、审批、核查的基本流程,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范,修改完善办事指南,确定核查事项核查办法,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范本,调整一体化平台相关业务信息,并进行公示公告。
申请人具有告知承诺自主选择权,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以《住所使用权证明告知承诺书》代替住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市民政局在审批后将进行核查。
五、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市民政局将通过现场核查确认、电话核查确认、政府部门间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在许可事项作出后一定时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一旦核实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及时中止审批进程,或依法撤销相关审批决定,以防因申请人不实承诺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给予警告或处罚,并将虚假承诺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附件:1.眉山市民政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
2.住所使用权证明告知承诺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