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眉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市林业局涉及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林业批准服务信息办事指南予以公开。
有关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涉林事项情况
眉山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1个,为瓦屋山省级自然保护区(36490.1公顷,洪雅县境内)
(一)建设项目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瓦屋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新建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四川瓦屋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必须报经省林草局批准后实施。
建设项目涉林工作办理过程
1.建设项目符合《四川瓦屋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的办理程序:
(1)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方案》;
(2)编制《项目对四川瓦屋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
(3)向省林草局申请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区,经省林草局批准同意;
(4)办理项目征收占用林地手续。需报送至省林草局或国家林草局(公益林10公顷以上)审批,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市林业局审批。
2.建设项目不符合《四川瓦屋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的办理程序:
(1)修编《四川瓦屋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
(2)将修编后的《四川瓦屋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报经省林草局批准同意;
(3)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方案》;
(4)编制《项目对四川瓦屋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
(5)向省林草局申请项目进入自然保护区,经省林草局批准同意;
(6)办理项目征收占用林地手续。需报送至省林草局或国家林草局(公益林10公顷以上)审批,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由市林业局审批。
3.瓦屋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已全部纳入大熊猫国家公园范围,目前省林草局已暂停审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新建项目。
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眉山市境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永久使用林地的申请和初审。
(二)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78令第十六条: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3.永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或者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
详见: 示范文本(复)营业执照.PDF、(复)组织机构代码证.jpg、(复)个人二代身份证.jpg。 |
无 |
无 |
2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
详见: 格式文本(原)林地申请表.doc。 |
无 |
无 |
3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
详见: 示范文本(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png。 |
无 |
无 |
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要求。包括原图件。 。 |
详见: 示范文本(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png。 |
无 |
无 |
5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查验并填写。 |
详见: 格式文本(原)查验表.doc。 |
无 |
无 |
6 |
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和退耕还林置换方案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并留存。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 |
无。 |
无 |
无 |
7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包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公示的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等。 |
详见: 示范文本(原)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png。 |
无 |
无 |
8 |
组织公示材料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留存。 县级初审。 |
无。 |
无 |
无 |
9 |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其规划或者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2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
详见: 示范文本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jpg。 |
无 |
无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0 个工作日。
(1)受理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3)决定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市本级不收费,由省林草局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关于批准XX长期使用林地的请示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2.现场办理地点
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 眉山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3楼林业窗口
3.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3816615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
三、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眉山市境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和审批。
(二)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核准或备案等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省、县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有关要求。
3.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界限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II级保护林地或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公益林地的建设项目;需临时占用天然起源有林地面积1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其他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其余由县级(含扩权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要求 |
样本 |
申请材料出具部门 |
备注 |
1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内容填写完整、规范。 |
详见: 格式文本(原)林地申请表.doc。 |
无 |
无 |
2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
详见: 示范文本(复)建设项目批准文件.png。 |
无 |
无 |
3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
详见: 示范文本(复)营业执照.PDF、(复)组织机构代码证.jpg、(复)个人二代身份证.jpg。 |
无 |
无 |
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要求。包含图件材料原件。 |
详见: 示范文本(原)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png。 |
无 |
无 |
5 |
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方案(协议)和退耕还林置换方案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用地单位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由具体施工单位作为申请人的,还应提供施工中标通知书和项目业主到期确保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书。 |
详见: 示范文本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模板.jpg。 |
无 |
无 |
6 |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查验并填写。 |
详见: 格式文本(原)查验表.doc。 |
无 |
无 |
7 |
组织公示材料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留存。 |
详见: 材料样本拟使用林地公示.jpg、征占用林地告知书.jpg、征占用林地调查结果确认书.jpg、公示结论.jpg、送达回证.jpg。 |
无 |
无 |
8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审查意见 |
材料种类:收原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市级审批时提供。包括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公示的情况和第三人反馈意见等。 |
详见: 示范文本(原)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png。 |
无 |
无 |
9 |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其规划或者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材料种类:复印件。签字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
详见: 示范文本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jpg。 |
无 |
无 |
(五)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办理总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总时限:10 个工作日。
(1)受理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3)决定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4)制证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颁发和送达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收费,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到现场次数1次;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2.现场办理地点
眉山市东坡区苏源路400号 眉山市党务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林业局窗口
3.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38166155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