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工商撤字〔2018〕01号
当事人:四川心捷如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51140000003325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眉山市东坡区景苏东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肖迟
注册资本:380万元
成立日期:2015年8月10日
经营范围:销售:电子产品、矿产品、有色金属、医疗器械、金属制品、日用品、办公用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服装、鞋、帽、五金交电、塑料制品、皮革制品、珠宝首饰、工艺品、化妆品、体育用品、煤炭、钢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企业咨询服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租赁:电气设备、通信设备、机械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四川省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查:2015年8月10日,四川心捷如贸易有限公司由一个自称宋俊的男士委托代理机构眉山创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闵利娟在眉山市工商局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肖迟,股东为肖迟、冯加学。
现查明,四川心捷如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肖迟、冯加学均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遗失身份证件虚假注册为该公司股东,选举(委派)聘任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等职务。
四川心捷如贸易有限公司无住所,其公司登记住所提交的使用证明系委托代理机构经办人伪造。
自称宋俊的男士冒用肖迟、冯加学身份证,委托眉山创盈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代办设立四川心捷如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给肖迟、冯加学造成了不良影响,违法情节严重。
我局于2018年11月30日,在眉山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和《四川经济日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眉工商撤听字〔2018〕01号),告知其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认为四川心捷如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事实成立,情节严重,决定撤销四川心捷如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