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五公开”专栏>>管理公开>>正文
   
 索 引 号 971045726/zjj/2018-00207  发布机构 原市质监局  公开日期 2018-10-26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环境监测领域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眉市质监办函〔2018106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环境监测领域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质监局,东坡分局、园区分局: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眉山市督察组对我市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和现场核查移交问题清单,结合质监部门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监测领域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污企业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计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管理等制度。

(二)计量器具在用现状。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强制检定;是否有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现象;其他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备案登记。对环境监测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二)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检定的在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实行报告制度。对环境监测在用计量器具实施常态化监管,各县(区)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环境监测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13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和统计表(附件2)报市局计量与认证科(联系电话:38104573,邮箱:mszjjrk@163.com)。在执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质监局,并抄报给当地环保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1.眉山市已建污水厂名单

     附件2.环境监测领域计量专项检查统计表

  眉山市质监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4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网站标识码:5114000002   蜀ICP备1202591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001

本页面执行时间为0.04秒 ,推荐使用1366*768分辨率以上显示器及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进行浏览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