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市质监办函〔2018〕106号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环境监测领域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质监局,东坡分局、园区分局: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眉山市督察组对我市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问题和现场核查移交问题清单,结合质监部门承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监测领域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辖区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重点排污企业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计量管理制度。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计量器具报废、更新制度和日常管理等制度。
(二)计量器具在用现状。强检计量器具是否依法进行了强制检定;是否有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现象;其他非强检计量器具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三、监督检查要求
(一)备案登记。对环境监测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二)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检定的在用环境监测计量器具,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实行报告制度。对环境监测在用计量器具实施常态化监管,各县(区)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环境监测在用计量器具专项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和统计表(附件2)报市局计量与认证科(联系电话:38104573,邮箱:mszjjrk@163.com)。在执行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市质监局,并抄报给当地环保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附件1.眉山市已建污水厂名单;
附件2.环境监测领域计量专项检查统计表。
眉山市质监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