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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zjj/2018-00238  发布机构 原市质监局  公开日期 2018-07-25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关于工业管道和气瓶更换使用登记证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质监局、东坡分局、园区分局、特监科、特检所:

为规范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的使用管理,确保《使用管理规则》规范有效实施,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要求,现对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更换使用登记证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使用管理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只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除外)、按条使用登记的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2018年9月1日前重新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并同时将原使用登记证进行注销。

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时,应当提供《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加盖鲜章);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见附表1),《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表2)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定期检验证明。办理工业管道使用登记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的管道,使用单位应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四、工业管道和气瓶(车用气瓶除外)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工业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的气瓶、工业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年度安全状况(见附表3)报送登记机关和监察机构。

五、各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应及时督促所属区域使用单位按要求时限换发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申请定期检验时,须向监检机构出具按单位进行登记的使用登记证。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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