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市质监办函〔2018〕60号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质监局,东坡分局、园区分局,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我局决定在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请各充装 企业于2018年6月15日前到市质监局特监科领取安全警示牌,在充装站相应区域醒目位置粘贴,并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各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督促企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警示教育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安全警示教育入脑入心,并养成行动自觉,确保安全。
附件: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警示牌内容
眉山市质监局办公室
2018年6月8日
附件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警示牌内容
1. 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违者罚款1至3万元。
2. 充装人员必须持证,违者罚款1至3万元。
3. 安全管理员必须持证,违者罚款1至3万元。
4. 气瓶充装前后须逐只检查、记录齐全,违者罚款2至20万元。
5. 严禁充装报废、超期气瓶,违者罚款3至30万元。
6. 严禁充装甲烷瓶或其他气瓶,违者罚款1至3万元。
7. 满瓶须粘贴气瓶警示标签,违者罚款1至3万元。
8. 贮气罐须定期检验合格,违者罚款3至30万元。
9. 安全附件须定期校验合格,违者罚款1至10万元。
10. 气瓶须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分区存放,各归其位。
11. 计量器具须定期检定、严禁过量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