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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zjj/2018-00190  发布机构 原市质监局  公开日期 2018-06-11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

眉市质监办函201860

 

 

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工商质监局,东坡分局、园区分局,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

为确保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我局决定在全市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请各充装 企业于2018615前到市质监局特监科领取安全警示牌,在充装站相应区域醒目位置粘贴,并认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各监管单位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督促企业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警示教育内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安全警示教育入脑入心,并养成行动自觉,确保安全。

 

附件: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警示牌内容

眉山市质监局办公室

201868

 附件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警示牌内容

1. 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违者罚款13万元。

2. 充装人员必须持证,违者罚款13万元。

3. 安全管理员必须持证,违者罚款13万元。

4. 气瓶充装前后须逐只检查、记录齐全,违者罚款220万元。

5. 严禁充装报废、超期气瓶,违者罚款330万元。

6. 严禁充装甲烷瓶或其他气瓶,违者罚款13万元。

7. 满瓶须粘贴气瓶警示标签,违者罚款13万元。

8. 贮气罐须定期检验合格,违者罚款330万元。

9. 安全附件须定期校验合格,违者罚款110万元。

10. 气瓶须按气瓶待检区、不合格瓶区、待充装区和充装合格区分区存放,各归其位。

11. 计量器具须定期检定、严禁过量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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