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1
川食药监眉罚字〔2017〕0062号
洪雅县高庙二峨酒厂(普通合伙)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洪雅县高庙二峨酒厂(普通合伙)
91511423MA62JOR72Q
金杯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于2018年1月3日自动履行
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2月26日
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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