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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sczj/2022-00026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公开日期 2022-06-29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关于征求《眉山市“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财税金融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及省政府“转企升规”工作要求,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眉山市财政局制定了《眉山市“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财税金融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落实国省稳增长政策,推动全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采取书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眉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公示时间:2022630日至202276

联系人:胡老师,联系电话:028-38186637,邮寄地址:眉山市眉州大道西二段116号眉山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电子信箱:39769025@qq.com


眉山市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财税金融

支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及省政府转企升规工作要求,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持续挖掘经济增长点,奋力实现十四五时期个转企”1200户、小升规”1081户、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60户,依据《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原则,在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前提下,鼓励有一定规模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简称小升规),重点围绕工业“1+3”、服务业“3+5”、农业“2+3+N”三大产业体系,促进企业群体壮大、能级提升和活力迸发,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纳入转企升规重点培育库,工商注册地在眉山市的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条 “个转企”支持政策

实施个转企奖励引导。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提前预算,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给予1万元/户一次性奖励;至转企成功之日起持续经营三年,对转企后地方经济贡献三年均值有新增的由属地财政给予2万元/户的激励奖补;对连续成功经营三年且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由属地财政给予3万元/户激励奖补。

第四条 “小升规”支持政策

加大小升规奖励力度。突出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和规上服务业,对首次入规(非首次入规但之前未享受入规奖励的视为首次入规)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入规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5亿元的由属地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连续3年未退规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属地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市场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零住餐业市场主体由属地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包括信息传输,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由属地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加强金融支持

深入实施财金互动政策,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大对“转企升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转企升规”企业作为储备客户,优先满足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在贷款额度、利率、担保品等方面予以倾斜。持续开展金融服务清单制工作,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贷款支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考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利用市县两级风险补偿基金、应急转贷资金、“再担—兴眉贷”、市创新产业发展基金、服保贷政采贷等财政金融产品,加大对“转企升规”企业扶持力度,对银行机构为区域内“转企升规”企业发放的贷款产生的损失优先给予补偿。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LPR+0.15个百分点。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引导全市银行机构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1年基础上有所下降。银行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接续转换,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扩大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贷款,按余额增量提供激励资金,资金按季度审批发放。

第六条 落实税费减免

全面落实已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组合式税收减免、房租减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减免政策。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符合困难性减免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七条 优化服务补贴

市财政根据各县(区、新区)个转企、小升规数量,按0.2万元/户的标准,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区县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各县(区、新区)对规模(限额)以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给予基层统计网报人员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新区)分行业制定。

第八条优化营商环境

1.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规定的上限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大力推广政采贷,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障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

2.保障企业款项支付。各级政府全面排查梳理政府与民营企业间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建立账款台账和支付计划,每月实施支付工作调度,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第九条以上政策若与其他政策支持内容重合,按照取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奖补。一次性奖励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持续性奖励由属地财政承担。各县(区、新区)可参照本办法以不低于此标准制定属地支持政策,市、县(区、新区)奖补可叠加支持。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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