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眉山市招标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和《眉山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眉建发〔2020〕75号)的规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信息登记,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已进行信息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核查,重点核查以下事项:实际办公场所是否与登记的办公场所一致;是否具备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是否具有专门的档案室;内部管理、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具有不少于5名受聘于本单位的专职人员(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等相应能力的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人员)等。对于核查中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实际情况与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责令其改正;未改正之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暂不受理其代理的项目。
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除项目负责人外,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项目招标控制价及技术复杂程度合理配置专职人员,3000万元以下的代理项目须配置不少于2名专职人员;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代理项目须配置不少于3名专职人员;2亿元以上的代理项目须配置不少于4名专职人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到场人员应不少于1名具备组织开标能力专职人员。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政府性投资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作为选择条件之一,不得选择未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信息登记和被列入执业限制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建立招标代理监管联动机制
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现场行为进行记录及评价,每月底将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情况汇总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行业监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信息进行采集,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表报送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代理服务评价表报送至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机构查实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强化招标代理事后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各监管部门,每月对上月开展的招标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招标文件投诉举报较多、招标过程发生异常情况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人员因招标代理行为违法被刑事处罚的,除记录该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外,其直接责任人不得继续在眉山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对本通知相关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