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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450727776/2020-00000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公开日期 2020-01-03
 公文种类 其他  基础分类 政策文件
 服务对象 其他 其他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眉州名厨”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眉州名厨”选拔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部署,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市广大餐饮从业者在推动眉山餐饮发展、建设繁荣富裕美好眉山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眉山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眉委发〔201735号)和《关于印发〈眉山优才工程重点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眉人才〔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眉州名厨”,是指眉山市行政区划内或眉山籍在外长期从事食品烹饪、餐饮管理或食品烹饪教学工作,道德高尚、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厨师。

第三条 “眉州名厨”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一线、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眉州名厨”每年选拔一批,每批人数不超过10名,连续选拔4年。

第五条 “眉州名厨”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眉山职业技术学院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眉州名厨”选拔范围:全市餐饮机构(指宾馆、酒店、饭店、小吃店等)、教育培训机构或眉山籍在市外餐饮机构从事食品烹饪、餐饮管理、小吃糕点制作、食品烹饪教学等工作的优秀厨师。

第七条 培育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

培育对象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餐饮文化事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同时,培育对象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线厨师培育对象。从事一线烹饪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厨艺精湛,精通眉山菜系、东坡特色菜品的制作,具有以本地原料为主、采用当地的烹饪技法、体现眉山本地的饮食特色的拿手菜,且菜品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内涵,主辅料、制作方法、成品特点明确,具有宣传和推广价值;在全市餐饮界有较高知名度,行业认可、消费者喜爱。

(二)行政总厨培育对象。烹饪经验丰富、造诣深厚,从事一线烹饪和厨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具备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高级(三级)以上职称;菜品色、香、味、形、器、养、意俱佳,在菜品烹饪方面有拿手绝活,在菜品研发方面曾创新推出知名菜品,深受行业认可、消费者喜爱,对所在餐饮企业品牌塑造、影响力提升有突出贡献。

(三)烹饪教师培育对象。从事烹饪教学工作8年以上,年龄在60岁以下,具备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高级(三级)以上职称,餐饮烹饪理论水平高,指导和培养东坡厨艺的知识和技术能力突出,并出版过专业著作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过专业论文。

在全省全国烹饪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中,获得过金奖,或在全省全国餐饮业技术交流竞赛活动中担任过评委,或获评中国烹饪大师,或取得烹调高级技师、面点高级技师证书,在全市具有示范作用、较大影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眉州名厨”选拔采取逐级推荐、名厨培育、综合评选、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眉州名厨”培育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选拔培育对象。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员进行申报和初步评选,确定县级“眉州名厨”培育对象推荐人选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确定培育对象、牵头组织“眉州名厨”培育对象培育工作,通过理论学习、实践培训、交流提升等活动,提升培育对象各方面素质。

(二)专家评分。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推荐对象技艺进行现场评分。

(三)研究公示。市商务局党组综合培育对象个人情况、培育情况、专家评分情况,研究确定“眉州名厨”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提请市政府表扬。

第九条 各县(区)要逐级建立健全“眉州名厨”选拔管理制度。“眉州名厨”原则上从各县(区)评选的“眉州名厨”培育对象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眉州名厨”按《“眉州本土菁才”奖励办法(试行)》发放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眉州名厨”纳入眉山市人才库,市人才办、市商务局适时组织部分“眉州名厨”参加市情考察、咨询、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眉州名厨”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积极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眉州名厨”应当在厨师培养、全市餐饮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工作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参与厨师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厨师培育、餐饮行业技术规范制定等工作;

()推动所在工作单位主动承办厨师培训基地工作;配合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餐饮行业协会等,开展餐饮人才培训等工作;

()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区域性调研、合作、交流等活动;

()配合做好有关部门政策宣传,引导餐饮从业者主动参与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建立“眉州名厨”考核评估制度,市商务局负责建立“眉州名厨”档案,对“眉州名厨”工作情况、帮带情况、社会公益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眉州名厨”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期内出现以下行为,经市商务局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一)选拔期内不再从事餐饮相关工作的;

(二)出现严重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眉州名厨”的。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加强对“眉州名厨”的日常联系和管理,深入了解餐饮行业发展和餐饮人才队伍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持续发挥好“眉州名厨”及其所在工作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眉州名厨”,为全市餐饮行业发展和餐饮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20195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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