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我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眉山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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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眉山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6日
附件
眉山市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开发边界精准落地实施,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川自然资发〔2024〕3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优化调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细则所指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包括城市、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等。
第四条【总体原则】 城镇开发边界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规划产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
第五条【管理主体】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机制,加强对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和县(区)的监督指导。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和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应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
第六条【管理原则】 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应当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序,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与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交叉不重叠不冲突,避让连片优质耕地和已有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建设区域。
第七条【总量管控】 本市实行城镇开发边界规模总量管控,各类城镇建设所需要的用地均需纳入本市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核算。
第八条【时序管控】 全市增量用地使用时序由市人民政府统筹管理,确保为“十五五”“十六五”阶段至少留下35%、25%的增量用地。在年度增量用地使用上,至少为每年保留五年平均规模的80%。
第九条【超支归还】 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突破分年度或分阶段增量用地使用规模的,由市政府统筹。超支规模应通过城镇开发边界内批文撤回或建设用地复垦等方式,及时归还。
第十条【边界外负面清单】 各地应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集聚布局。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不得规划城镇居住用地或兼容城镇居住功能的用地。
第十一条【边界外正面清单】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可依法布局以下建设项目:
(一)能源、交通运输、水利、军事、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
(二)符合乡村振兴用地有关政策的建设项目。
(三)在满足环保、安全和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的前提下,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合理需要,可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主要包括:
1.城镇间(含组团间)连接性的城镇道路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港口码头用地、交通场站用地等。
2.有特殊选址或邻避要求,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公用设施用地,如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气象、综合防灾、污水处理、环境监测设施以及“平急两用”等其他公共设施等用地。
3.对防护、隔离等有特殊选址要求的特殊医疗、科研、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机关团体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未划定城镇开发边界或无新增建设用地空间的乡镇,需使用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机关团体用地。
4.用于国防科技、安保、外事、监教、殡葬、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特殊用地。
5.依托本地资源建设或用于危险品加工、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粮食储备等零星工矿、物流仓储、储备库等用地。
6.依托自然景观、历史人文等旅游资源建设的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驿站、宣教设施服务配套设施用地,以及民俗酒店、房车营地、康养文旅、文创等零星商业服务业用地;远离城镇零星布局的加油站、充换电站、加换气站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
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一般不超过本辖区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涉及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纳入本辖区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等量缩减方案随城镇建设用地报件一并上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第三章 城镇开发边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局部优化正面清单】 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优先序,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或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可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城镇布局调整的;
(二)因灾害预防、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确需调整城镇布局的;
(三)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核实处置过程中确需统筹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
(四)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或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或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的建设用地,确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
(五)已批准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优化调整城镇开发边界的;
(六)在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的。
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地块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且不超过2000平方米。面积不超过报批用地面积的1%、且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属于局部勘误,视为符合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但需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统筹核算。
第十三条【局部优化负面清单】 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确定的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已依法依规批准、已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明的城镇建设用地,已依法批准的开发区、化工园区、物流园区等功能区,不得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已完成优化程序的调入(调出)地块不得重复优化。
第十四条【局部优化工作要求】 开展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耕地保护优先,调入地块应避让连片优质耕地,且调入地块涉及耕地面积应小于调出地块涉及耕地面积。强化生态保护要求,严格避让生态保护重要区域。
(二)明确调入(调出)地块用地性质和边界,调入地块原则上应与现有城镇开发边界集中连片,调出地块应优先考虑零星、破碎的非城镇建设用地图斑,促进城镇开发边界形态完整,便于识别和管理。
(三)局部优化原则上限定在县级行政单元内,每年局部优化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行政单元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的2%,保持城镇开发边界布局总体稳定。
(四)市辖区(东坡区和彭山区)每年允许优化2次(合计数);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和青神县每年允许优化1次;跨县级行政区的原则上计入涉及县(区)的频次。
第十五条【局部优化流程】 各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行政辖区内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应当完成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必要时应举行听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眉山天府新区的局部优化方案须按照行政区划范围,分别纳入彭山区、仁寿县的局部优化方案。
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合格的局部优化方案,按以下分类情况上报:
(一)涉及县(区)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扩展倍数变化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自然资源厅审查。
(二)市辖区(东坡区、彭山区)或非市辖区但涉及乡镇级片区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和扩展倍数变化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目报自然资源厅审查。
(三)不涉及本条第(一)(二)项内容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直接上报自然资源厅审查。
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经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由部逐级反馈至县(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规划管理、用地审批的依据。
第十六条【边界调整规定】 在规划实施期内,不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情形,确需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调整的,可基于五年一次的规划实施评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管责任】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各类城镇建设活动管控,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和管理台账,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工作。不得擅自突破本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违规调整城镇开发边界,不得违反管控规则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监管手段】 市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监督、评估、调整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将城镇开发边界实施情况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定期体检和五年评估。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调整城镇开发边界、违反管控则进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等问题。
第十九条【超支不还】 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若未按要求及时足额归还超支规模,市政府将暂停其增量用地配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细则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