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眉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教育和技工院校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眉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局。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交您的宝贵意见。
2.直接与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联系电话028-38029561。
3.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邮件发送至zjk38029561@126.com。
4.信件传达,通信地址:东坡区学士街268号(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5办公室)。
附件:《眉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
附件
眉山市技工院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管理工作,促进技工院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教育和技工院校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办学的各类技工院校。
第三条 设立技工院校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办学经费、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条件。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设立技师学院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后按程序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技工院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属地内技工院校党建思政、校园安全、教学教研、招生就业、实习实训、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师资队伍等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技工院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等工作,并对技工院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技工院校的统筹管理、宏观指导和教育教学活动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坚持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竞赛集训、公共实训、就业创业服务等活动。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技工院校应根据自身办学实力和教学条件,按照教室和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及师生比等条件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科学编制招生计划。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
第七条 技工院校的招生简章应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合法,明确学校性质、招生专业、办学层次、授课形式、学费标准、学籍管理等内容,不得出现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招生、虚假宣传、恶性竞争等侵害学生及家长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招生宣传广告应当和备案的招生简章内容相符。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八条 技工院校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通过学校官网、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校内公示牌等形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对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进行分类注册、分别管理,切实做好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在新生入学当月通过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新生信息。全日制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30日内。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责审核相关信息及系统注册,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档案管理,建立学籍档案,确保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严禁制作虚假学籍档案或任意变更学籍档案,严禁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严禁将培训性质的人员信息注册为学生学籍,严禁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技工院校应加强在校生学籍异动管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的学生认真进行核实认定,并于学生学籍异动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学籍异动申报。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学制在册学生,按照规定的学制修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技工院校应积极鼓励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生毕业信息初审及系统操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毕业证书验印手续。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具有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按国家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资助系列政策措施。资助政策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补助等。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资助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不得在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
技工院校要做好免学费和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规范资助档案管理,确保学生签字手续、资金发放台账等有关账目和资料齐全;规范资金发放程序和方式,国家助学金应统一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或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五条 技工院校资助管理实行校长(院长)负责制,技工院校应配备专职学生资助管理员,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资格初审和公示、资金发放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
技工院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人社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贯彻促进就业创业的办学宗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为首,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将学生品德素养考核纳入学生综合评价。
技工院校应坚持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把劳动教育纳入技工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贯穿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生管理工作机构,制定学生管理制度,规范和指导学生的日常行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营造良好学风。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处分制度,对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物质或精神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实习管理。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生实习时间,岗位实习一般为6个月。
技工院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安排学生参加实习前,技工院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不得出现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技工院校应将学生认识实习、岗位实习情况按规定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学生职业指导,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引导毕业生充分就业。
毕业生经用人单位录用后,技工院校应协助毕业生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应面向用人单位开展本校毕业生满意程度调查,做好毕业生的岗位跟踪工作。
第六章 教师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按规定配备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的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20,技师学院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人数应占教师总数的20%以上(技师学院占比达到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人数和实习指导教师人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鼓励技工院校聘任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等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专任教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应当与岗位设置相衔接,鼓励民办技工院校对通过职称资格评审的教师,落实岗位聘任工作并兑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国家、省、市的进修培训,鼓励教师参加学历和专业技能的进修培训。
技工院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优先安排到企业实践,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第二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教学工作考核作为重点内容,细化教学环节过程评价标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负责教学的运行管理,建立规范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强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执行。技工院校开设的专业应紧密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趋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并具备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能力。
第二十七条 技工院校应认真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结合院校特色,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课程标准,制定专业实施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实施计划,丰富课程安排,充实课程内容,并在教学中严格执行。专业实施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学实施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应按规定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技工院校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技工院校教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必修课程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专业课程教材原则上在全国技工教育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二十九条 技工院校应组织开展校内技能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高水平教师和学生,采用多种形式支持、鼓励优秀师生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十条 技工院校应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基本办学制度,积极探索“校企双制、工学一体”的办学模式,与企业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合作。
技工院校应加快专业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对接行业企业发展需求,定期对教学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护、更新和建设。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联合办学不得超出办学许可范围。
联合办学各方应签订规范的合作办学协议,明确权责义务,并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技工院校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中介组织、个人或各类团体联合办学;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违规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应让学生对学校开展的联合办学行为知情和自愿,不得以扣押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名,胁迫学生报读联合办学院校。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一岗双责”,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技工院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重视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完善“技防、物防、人防”体系。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积极推进网络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完善联防联控和安全应急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 技工院校应主动对接属地相关政府部门,接受其安全指导与监督,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工作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做好基层安全基础工作,定期开展安全预案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技工院校应强化实习期间安全管理,对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有效防范实习实训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情况。技工院校安全工作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建立技工院校教学督导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技工院校教育教学情况进行多模式督导检查。其中,定期按“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技工院校的办学活动进行抽查;探索实行第三方评价机制,对教学质量、资助管理、校园安全等开展综合评估。
第三十八条 支持技工院校对接我市重点产业,加强重点专业、特色工种建设,鼓励技工院校和我市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学生。鼓励技工院校毕业生留眉稳定就业。
第三十九条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技工院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对违反《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技工院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民办技工院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四十一条 建立技工院校统计年报制度,技工院校应按照相关统计工作要求,定期将有关材料和数据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期间,相关条款上位文件有新规定的,直接按上位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