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时间:2025年1月15日至1月22日(为尽快完善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体制机制,征求意见期限为7个自然日)
征集部门: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优化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方式,鼓励新区企业项目之间工程建设废弃物就近平衡,合理利用土方资源,同时规范处置行为,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综合行政执法局修订了《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眉山天府新区全域工程建设废弃物的平衡、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行为和环节管理作出了规定,对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及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网站留言,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出您的意见建议。
二、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7699908)反映意见建议。
三、邮件联系,邮箱地址380271904@qq.com反映意见建议。
四、信件传达,通信地址: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综合行政执法局收(眉山天府新区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管委会办公室一楼111室)
附件: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月15日
附件
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新区企业项目之间工程建设废弃物就近平衡,合理利用土方资源,同时规范处置行为,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废弃物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页岩,不含生活垃圾、医疗垃圾、盾构泥、有毒有害物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天府新区全域工程建设废弃物的平衡、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行为。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坚持凡处必审、规范实施。所有工程建设废弃物须严格按程序申报、按要求运输、按规定处置。综合执法局负责新区全域工程建设废弃物处置的统筹协调,负责牵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等工作。
(一)公安分局。负责工程建设废弃物运输驾驶员和车辆资格审核、线路规划和运输监管等工作,协同综合执法局依法开展监管查处工作。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废弃物源头控制,合理设置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配合和参与弃土场选址;负责规划建设方案审批;负责对收储土地进行监管,依法制止随意倾倒工程建设废弃物等行为。
(三)住建交通局。负责按照“六必须、六不准”等要求,巡查监管已拍待建土地和在建工地,依法制止随意倾倒工程建设废弃物等行为;常态化巡查在建工地工程建设废弃物堆放是否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负责统筹协调引导项目间实现工程建设废弃物就近平衡、科学平衡;负责依法查处运输车辆在公路运输途中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四)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相关单位在场地出入口安装监控、车辆纳入智慧城市平台;会同相关部门监管并依法查处新区随意倾倒工程建设废弃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运输车辆在市政道路运输途中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五)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消纳场地的选址,配合监督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建设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负责关闭未经管委会批准的倒场;负责对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工程建设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针对违规行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权限及时制止、督促整改。
(六)工程建设废弃物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及土方平衡方案进行审核,加强日常监管,并复核验收已完工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三章 审核管理
第五条 坚持“源头治理,区域就近平衡为主,专业弃土场兜底为辅,规范外来弃土,杜绝私自弃土”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工作。经工程建设废弃物平衡后,未能平衡的由工程建设废弃物消纳场处置。
第六条 工程建设废弃物处置流程
(一)初核项目资料。各项目根据建设需要提前将项目工程建设废弃物弃填协议、弃填方案等相关资料信息书面报送综合执法局,由综合执法局初核资料要件是否齐全,再分类转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土方平衡方案。
(二)审核项目方案。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及土方平衡方案进行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及理由,不同意的由综合执法局统一告知申请人,经审核同意的由综合执法局统一提请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专题会审议。
(三)联合审批会签。由分管县级领导组织或授权组织每周召开一次专题会,项目涉及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或具体负责人参加,各部门、镇(街道)按职能职责核定项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废弃物弃填双方主体、基本建设时序、弃填方案、运输路线、运输车辆人员资质、消纳场兜底方量等)。
(四)监督管理验收。由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镇(街道)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对弃(填)土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并复核验收已完工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废弃物运输车辆实行公司化运营,专业化管理。所有从事工程建设废弃物运输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保险齐全;
(二)具备覆盖或密闭设施,防止泄漏遗撒;
(三)按规定完善车身标识标志;
(四)具备卫星定位条件,能够实现对运输路线全程监管;
(五)限时、限路线运输。
严禁无牌无证、抛洒滴漏、超载超限、拼改装及报废车辆、黄标车从事工程建设废弃物运输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综合执法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党员干部、监察对象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工委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九条 优先考虑新区内平衡,原则上按照青龙、锦江、视高、眉东新城各自片区平衡进行审批,若各片区内无法自平衡,确需外来工程建设废弃物运入的情况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请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原《眉山天府新区工程建设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天眉管办〔2022〕10号)同时废止。